北方網消息:明天下午,《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將舉行聽證會。天津市人大從70多名報名者中,選取了23名聽證代表參加聽證。昨日,部分代表對《條例》內容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辦公用品也應受保護消費者代表閻先生質疑,《條例》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爲生活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條例》保護。但如果消費者出於非生活需要,比如,單位購買的辦公用品出了質量問題,是不是就不受《條例》保護呢?代表徐先生同樣對這一問題提出疑問。他建議,如果“非生活需要”不受《條例》保護,那麼《條例》應明確,法人以及其他目的在本市消費的,受其它法律保護。
大宗商品要實行准入制商品房首次列入《條例》,也表明此類大宗商品在消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越來越多。代表徐先生建議,《條例》應規定對大宗商品實行市場準入制度。主管部門應出臺大宗商品消費目錄,經營者不能經營沒有市場準入的商品。如果發現經營者經營非市場準入商品,造成投訴的,要追究經營者法律責任。同時,大宗商品在本市銷售,生產廠商必須設置完備的售後服務網絡系統。
售後補償5%比例不妥《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對應當履行修理義務的商品,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免費爲消費者更換或者退貨,並應當按照商品銷售價款或者服務費用的百分之五補償消費者因延誤使用而遭受的損失。
聽證代表質疑,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中,都沒有對延誤使用賠償問題做出過規定。作爲一部地方法規,設定5%的補償比例沒有根據。而且,實際操作中,消費者遭受的損失很難量化。造成很小損失的,給予5%的補償,違背公平原則。如果損失很大,5%的補償又顯然不夠。徐先生建議,《條例》可以規定,商品維修過程中,商家應該提供備用商品,以減輕或者消除對消費者可能造成的損失。
信息服務應該納入《條例》中介機構提供有償信息不準確,甚至虛假信息,消費者花了冤枉錢,還白白搭上時間、精力。就此,代表建議,《條例》應在有償信息服務方面加以規定。對於商家以圖像、文字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有償信息服務的,應該全面、真實、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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