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覈准權是最高法院的一項重要權力,將它收回並依法慎用實在很有必要。”今天,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趙秉志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這樣說。
3月9日,在全國人大山西代表團的小組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回答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玉臻的提問時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慮收回死刑覈准權,但具體時間尚未確定。
死刑覈准是保障立法規定適用和司法程序正當的重要程序。我國1979年通過的《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法院覈准。但後來在1983年的“嚴打”中,爲從重從快打擊犯罪分子,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死刑複覈權作了重要修改,即“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使。”此後,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後授權雲南、廣東等省高級人民法院覈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只有危及國家安全、部分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死刑案件要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20世紀90年代修訂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則明確規定死刑覈准權應由最高人民法院來行使,但是在實際中仍以舊法爲依據。
“這是刑事法制領域內的一項重要權力,最高人民法院作爲最高司法機關,這項權力是不能放棄的。俗話說‘人命關天’,不能有半點馬虎。”趙教授說,將部分死刑案件覈准權授予地方高級法院,導致這些案件的二審程序與複覈程序合二爲一,死刑複覈程序難以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以往覈准的死刑案件中,糾錯、改判的比率相當高,這說明,死刑覈准權的下放,不利於從嚴控制死刑的適用面。趙秉志認爲,收回死刑覈准權有利於保證和提高死刑案件的辦案質量,也是嚴格執行新《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要求。
趙秉志說,我國目前死刑的數量相對較多,將死刑覈准權收回是嚴格執行法律精神、保障辦案質量、保障人權的一項重要措施。這有利於我國積累死刑案件的辦案經驗和司法減少死刑案件的適用。而減少死刑的適用,是當今保留死刑的國家普遍遵循的方針,是時代的潮流和趨勢。
趙教授同時表示,收回覈准權後,最高法院還需採取一系列的措施來解決複覈案件數量增多的問題,如可考慮在全國幾個大區範圍內設立分院,或根據需要增加最高法院覈准死刑的法官數量等。但就現在而言,“及時果斷地將死刑覈准權收回最高法院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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