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日前經南京市政府通過,將於4月1日正式實施。爲保證人防設施的完善,對未按規定建設人防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最高將處罰10萬元。
新建房屋都需建設防新建民用建築(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都必須依法修建6B級以上防空地下室。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未經人防主管部門審覈批准,規劃、建設等部門不能辦理相關手續。不能結合地面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市、縣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按規定向市、縣人防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其中新建10層(含)以上的民用建築,因地質、地形、施工等條件限制不能建的,易地建設費城區每平方米2800元;新城區(江寧區、六合區、浦口區)每平方米2400元;縣(溧水縣、高淳縣)每平方米2200元。
易地建設費由市、縣人防部門統一收取,並交同級財政管理,專項用於人防工程建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除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無權批准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和易地建設費,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
不按規定建設最高罰款10萬元
新建民用建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違反新規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或縣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建,並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總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應修建600平方米(含)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處以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應修建600平方米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應繳數額2‰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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