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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上浮幅度不超過基準價的25%、下浮幅度不超過基準價的45%
日前,《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將於4月20日正式實行。《改革方案》規定,今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將以現行航空運輸企業在境內銷售執行的國內各航線票價水平作爲基準價,允許航空運輸企業在上浮幅度不超過基準價的25%、下浮幅度不超過基準價的45%的範圍內,自行制定具體票價種類、水平、適用條件。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航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旅客構成也發生了深刻變化。原有的民航運價管理體制和形成機制已不能完全適應宏觀經濟環境和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爲此,根據國務院《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原國家計委、民航總局成立了民航運價改革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在對國內外航空運輸市場狀況、政府監管情況進行調查研究,並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去年7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北京公開舉行了價格聽證會。聽證會上,消費者、經營者及有關專家學者代表,對《改革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了充分論證,並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在聽證會舉行的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互聯網上公佈了《改革方案》,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根據聽證會及社會各方面反映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民航總局,對《改革方案》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並上報國務院審批。
《改革方案》提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政府宏觀調控、企業自主有限浮動、反映市場供求變化的航空運輸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對國內航空運輸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由覈定航線具體票價的直接管理,改爲對航空運輸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的間接管理。今後,政府將根據航空運輸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國內航空運輸基準價和浮動幅度;航空運輸企業可以在政府規定的幅度內,自主制定具體的票價種類、水平及適用條件,運用價格手段,開展靈活的市場營銷活動。同時,考慮到航空運輸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基礎性、先導性地位,及我國航空運輸市場發育現狀,爲促進航空運輸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政府要加強對航空運輸業的宏觀調控,強化市場監管。
根據《改革方案》的規定,今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將以現行航空運輸企業在境內銷售執行的國內各航線票價水平(不含燃油加價)作爲基準價,允許航空運輸企業在上浮幅度不超過基準價的25%、下浮幅度不超過基準價的45%的範圍內,自行制定具體票價種類、水平、適用條件,提前報民航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並向社會公佈後執行。同時,考慮到部分航線運輸市場的實際情況,《改革方案》還規定,對三類特殊航線實行更加靈活的價格政策。主要是:對省、自治區內,及直轄市與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已經與其他運輸方式形成競爭的短途航線,實行市場調節價,不再規定票價浮動幅度;對由航空運輸企業獨家經營的航線,及部分以旅遊客源爲主的航線,票價下浮幅度不限,以適應消費者需求,鼓勵航空運輸企業積極開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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