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昨天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關於加強勞動用工管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實施辦法》近日實施,該辦法對用人單位辦理招工備案和就業登記、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鑑證以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等方面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據瞭解,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按照規定,在招工後30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招工備案和就業登記。招用外省市勞動者應在招工後10日內進行辦理。由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在被招用勞動者的《就、失業證》上進行記載。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200元罰款。
用人單位應與錄用人員在錄用之日起10日內訂立勞動合同,並將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情況統計表報送本轄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將按照規定責令改正,並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辦理勞動合同鑑證:安排勞動者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工作的;勞動者處於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內的;變更年滿48歲以上女職工的工作崗位的;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爲1年以內的;招用未成年工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合同鑑證。
各區縣管轄的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人數在30人以上的,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統計資料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計分析後,報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用人單位一次性裁員200人以上的,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統計資料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勞動保障局統計分析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勞動保障部門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下達勞動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通知書,並建議用人單位暫緩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拖欠勞動者工資、生活費及福利費的;不能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程序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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