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建設與反腐敗,近年來一直是黨建工作的重點。《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更是有着標誌性的意義——黨內監督從此進入規範化、制度化的新階段;反腐敗鬥爭從依靠領導人的政治意願轉變爲依靠制度規範。同時也可以看出反腐方向的重大轉變——從以事後懲治爲主,轉向事前、事中的制約和制衡。
《條例》設5章,即總則、監督職責、監督制度、監督保障、附則,共47條,6600餘字。《條例》通篇貫穿了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這一主線,是保證黨的先進性的具體體現。
《條例》處處閃耀着創新的光芒,不少內容可謂創舉。如條例明確規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這是將十六屆三中全會上,胡錦濤總書記受中央政治局委託,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這一做法制度化。專家們認爲,這是一個重要的創舉,體現了中央委員會對中央政治局的監督,體現了中央政治局在黨內監督方面率先垂範的精神。
《條例》在監督重點、監督方法、監督職責上有很多重大的突破和創新。繼去年中央巡視組針對“一把手”的巡視檢查之後,《條例》中強調了對“一把手”的監督,並將其列爲監督重點。聯繫到王懷忠、程維高等近期查處的高官腐敗案件,不難看出,這是根據黨內監督的實踐和解決黨內監督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而提出的。“一把手”掌握着黨和人民賦予的重要權力,如何監督其合法運用權力爲人民服務,一直都是黨內監督實踐中的難點和薄弱環節。這個問題如果能得到較好解決,就可以帶動黨內監督其他工作的順利進行。專家們認爲,《條例》作出這樣的規定,是以胡錦濤同志爲總書記的黨中央富有膽識和智慧的重大決策。
《條例》在監督方法上進行了大膽創新。不僅對現有辦法和經驗如巡視、述職述廉做了系統化歸納,並且上升到黨內法規的層次,而且借鑑了“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其處理”等黨外一些有效的監督形式。此外,《條例》在對加強黨內監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設計的同時,還非常重視黨外監督,特別是單列了一節“輿論監督”。在黨內法規這個層面上,專門就輿論監督問題作出規定,這在我們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在監督職責劃分上,《條例》不僅規定各級黨代會代表在閉會期間,也要履行黨員的監督責任和享有黨員的監督權利,而且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誰選的誰監督,這是黨內監督制度設計上的一個重大突破。
權利總是需要和義務對等。《條例》充分注意到這一問題,對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權力制約和保護都有具體規定。正是因爲有這樣求真務實的精神和科學的方法,才使得《條例》被普遍評價爲:立足實際,操作性強。
就在《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頒佈實施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隨即頒發了,這是加強黨的建設的又一個重要舉措。聯繫到有關部門正在調研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廉政法》,可以看出,十六大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正在向制度化、法治化邁進,而這兩個《條例》的出臺無疑是建設這樣一個法規制度體系的重要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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