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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的頒佈,在黨內外引起巨大反響,廣大黨員幹部和社會各界對它寄以厚望。作爲領導幹部,要認真學習《條例》,掌握思想精髓,迎接黨內監督工作的新階段。
領導幹部對監督的態度,對監督制度的貫徹關係很大。因此,《條例》着重強調領導幹部要自覺接受監督,這不僅包括是否廉潔從政,而且包括能否正確行使權力、堅持民主集中制方面的監督。
要解決好這個問題,僅擺出接受監督的姿態還不夠。因爲,如果在思想上認爲自己最正確,不會犯錯誤,就很難感到有接受監督的需要。
一個領導幹部,能從千百萬人中脫穎而出,無疑在學識、膽識上都有很多過人之處;能夠一步步走上更重要的領導崗位,也是他政績和口碑所鋪就。但因此也可能出現的另一個情況是,往日成功所累積出的自信,使自己可能會在複雜形勢下,高估個人做出正確判斷的能力。
長期主持工作的老同志,認爲可以憑藉豐富的經驗有資格“一言九鼎”。
剛剛主持工作的新干部,也可能因爲很年輕就被委以重任“恃寵而驕”。
而他們所處的重要領導地位,恰恰又最容易出現認識偏差。因爲地位越高,權力越大,能聽到的各種無顧忌的批評就越少;而有些擅長“密切聯繫領導”者也會一擁而上,其博取領導好感的最大本領之一,就是對你的一切,包括缺點都讚不絕口:無視必要的民主程序,是因爲“辦事有魄力”;不堅持原則,是因爲“爲人寬厚”。如果你也在不知不覺中相信了這些,接下來便可想而知,你的弱點將會被自己當作優點不斷地加以放大。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監督和幫助,那麼,“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淵”的危險是現實存在的。
因此,一個睿智的領導者,首先要是個有高度責任感的領導者:知道自己責任重大,常會感到“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所以他不僅不會拒絕、而且真誠地希望得到監督和幫助,希望能夠依靠領導班子集體的智慧和力量,共同承擔起重大領導責任。
一個睿智的領導者,還應該是個有“自知之明”者。他明白自己的能力有多大,也懂得個人的視野能有多寬,還知道自己有什麼弱點。因此,他能夠非常冷靜地觀察形勢,知道如何向他人學習,如何取長補短,如何調動起遠遠超過自己能力的羣體的力量。
關口前移、加強監督、預防腐敗,也是貫穿於《條例》的一條紅線。強調全黨都有監督職責;所有領導幹部都要接受監督;提出加強集體領導;領導幹部向組織報告重大事項、述職述廉;強調抓苗頭性問題等,無一不是爲了防患於未然,把預防問題、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有機結合起來,從而把腐敗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因此,要全面認識黨內監督的職責,加大事先和事中監督的工作分量。在有些同志的眼裏,監督工作似乎就是調查羣衆舉報,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有的同志戲稱紀委是黨風的“檢察官”和“法官”。這種說法有道理,但不全面。辦案的確是紀檢部門的一項重頭的工作,但紀檢部門的眼中不能僅有案子,而要全面地擔負起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紀律“監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幫助。同樣,組織部門也不能僅限於對幹部的調配、任職考察及談話,除了要通過檔案瞭解幹部的過去外,還要注意“跟蹤”瞭解幹部的今天。對沒有發現違紀行爲的領導幹部,要發揮一種經常性的監督作用。對領導幹部身上出現的一些不好的傾向或《條例》強調的“苗頭性問題”,一些羣衆反映較大的問題,要及早提醒,早打招呼,及時幫助。即使羣衆舉報和反映的問題與事實有距離,也不要輕易否定,而要看看是否有需要警戒之處。
這種監督完全是從對幹部的善心和愛護出發的。有人說,監督者和被監督者是“天敵”,這個說法顯然不全面。對拒絕監督的腐敗分子可以這樣講,對於大多數有缺陷的幹部來說,用“醫生”和“病人”的關係、同志和朋友的關係來比喻更恰當。
吳官正同志不久前講:“我們加強監督的目的,就是希望領導幹部不犯錯誤或少犯錯誤”,“我們黨總是希望通過教育避免腐敗案件的發生,使黨風越來越好。”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反腐敗的成績不僅在於發現和查處了多少腐敗分子,還表現在挽救了多少幹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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