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今年以來,本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日常巡視檢查中發現,一些用人單位對簽訂勞動合同有錯誤認識,認爲使用臨時工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某食品加工廠負責人說:“我們的產品有季節性,忙的時候需要的工人就多,沒活幹我也不能養閒人。一年幹4至5個月,而且使用的都是臨時工,籤合同太麻煩。”
據瞭解,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崗位上用工,也要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定的要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使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也不例外。目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針對企業用工形式的不同,制訂了5種勞動合同文體供用人單位選用。凡是企業使用勞動者不超過6個月的,要簽訂臨時勞動協議,包括使用下崗職工。
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負責人強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臨時勞動協議時,要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同時明確協議期限,勞動崗位、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以及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等內容,以便發生勞動爭議作爲法律憑證。(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晁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