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本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查處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案件當中,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以試用期爲由,遲遲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名勞動者在舉報投訴時反映,他在一家機械加工廠幹了3個月,老闆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當執法人員來到這家企業檢查,問其爲何不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位負責人振振有詞地說,他們招聘員工時與他們已經口頭協商,試工期6個月,6個月以後試用合格才簽訂合同。
據介紹,一些用人單位爲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求職者上崗心切的心理,在試用期上玩花樣。他們往往以試用期爲由,拖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從而達到不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目的。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單位以試用不合格爲由,頻繁更換勞動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據瞭解,勞動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允許先試用後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晁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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