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立法會今天下午細則性表決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將“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爲被提名爲候選人的資格要求。
這個法案對候選人的資格做出了嚴格規定,參選資格的條件大部分源自《基本法》的規定,對行政長官人選的要求,較對澳門特區一般公職職位人選的要求爲高。
法案規定,被提名爲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的資格與條件還必須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不具有外國居留權或承諾在就任行政長官之前放棄倘有的外國居留權;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年滿四十週歲;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已作選民登記,且不屬於無選舉資格者。
此外,法案還對候選人的資格做出限制性規定:一、屬於下列任一情況者不得被提名爲候選人,但(二)至(八)項所指者在候選人提名開始日之前已辭職或退休者除外:(一)正在履行連任任期的行政長官;(二)主要官員;(三)行政會委員;(四)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五)管委會委員;(六)選委會委員;(七)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務法人內、尤其在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內任職的全職人員,以及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公共服務或使用屬公產的財產的承批實體內及在本地區有參資的公司內任職的全職人員;(八)宗教或信仰的司祭。
二、於候選人提名開始日起前五年內,在本地區或區外,被確定性裁判判處徒刑三十日或以上者,亦不得參選。
三、被提名的候選人須聲明以個人身份參選,且在任期內不參加任何政治社團;屬政治社團成員者如當選並獲任命,須在就任日前公開聲明已退出該社團。
四、立法會議員如參加行政長官選舉,自被確定性接納爲候選人之日至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之日中止議員職務;如當選並獲任命則自就任之日起視爲喪失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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