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迅速發展,電子簽名得到廣泛的應用。但是,電子簽名是否具有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效力的問題,我國卻一直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提請2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的電子簽名法草案,電子簽名有望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就電子簽名法草案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作說明時說,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需要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借鑑聯合國及有關國家和地區有關電子簽名立法的做法,草案將我國電子簽名立法的重點確定爲: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範電子簽名的行爲;明確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及認證程序;規定電子簽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曹康泰說,對於確認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草案通過對電子簽名進行定義,要求電子簽名必須起到兩個作用,即識別簽名人身份、保證簽名人認可文件中的內容。在此基礎上,草案明確規定了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同等的效力。
草案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視爲安全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同等的效力:電子簽名生成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生成數據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安全條件的電子簽名。
草案還規定,僞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