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只重學歷不管真僞
假證氾濫,屢打難禁,買假者把原因歸咎於用人單位一味對高學歷的要求,用人單位是如何看待學歷和能力的關係呢?
天津市某房地產公司人力資源部朱女士說,要求求職者至少是大學本科學歷,是因爲公司覺得,是否具有本科學歷至少代表求職者學習能力的高低。大多數職位並沒有太多的專業限制,學習能力沒有問題,即使沒有從事過地產行業,也可以在實際工作中從頭學起。朱女士告訴記者,大學生的綜合素質基本都還算高,接受能力也很強,一幫年輕人在公司裏,會顯得公司充滿活力,生氣勃勃。
曾經在國有企業人事部門擔任職務的張震私下向記者介紹說,二十年前,當時只要是中專畢業就能捧上國有企業的飯碗了。現在要招多少大學生,感覺像要完成什麼任務指標似的,必須達到一定比例。打報告向上級彙報公司情況時,要具體說明公司本科學歷的佔公司人數的百分之多少,研究生學歷又佔多少,總之百分號前面的數值越大就會顯得公司整體水平的上升。不會有什麼人去追究職工學歷的真僞,但是你必須得有那麼一張紙。現在評職稱,已經不僅僅是看工齡長短了,有時候是不達到什麼學歷就不能提拔爲什麼層次的幹部,什麼級別的幹部學歷要達到一定的比例。
人才市場:能力優先去僞存真
津輕人才市場機關負責人對記者說,學歷其實只是一種資歷,並不能完全代表一個人的能力,只要一個人在其崗位上被證明乾得很好,就不應該單憑學歷的高低去對勞動者進行評價甚至裁奪去留。用人單位不要一味地以高學歷取人,而是應該通過對應聘人員進行相關理論知識與實際操作的考覈來決定取捨,這樣纔是公平競爭,假文憑假學歷纔有可能逐漸失去市場,而用人單位則更可能得到名副其實的人才。
現在的勞動力市場主要是買方市場,基本情況是供大於求,如果單純的把買假的理由歸咎於單位用人制度的苛刻,也是不客觀的。
法學界人士
買假文憑也應處罰
與制販假證件、假文憑一樣,“買假”同樣是一種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的行爲,於情於理都應該受到嚴厲追究。這種知假買假的行爲,和支持、默許甚至縱容違法犯罪活動並無兩樣。但實際情況卻是,社會對製假者打擊有力,但對買假者卻往往從輕發落,甚至網開一面。要消滅賣假的行爲,必須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但是據記者瞭解,在實際操作中,法律對購買使用僞造學歷、文憑的行爲,沒有明確的犯罪認定和處罰規定,實踐中往往根據其購買使用行爲的主觀目的及其後續犯罪行爲來定性,法規的滯後導致對其打擊處理的力度遠遠不夠,客觀上造成製假、販假、購假行爲的泛濫。面對形形色色的買假行爲,要求制定針對買假行爲的相關法律或法規具體條文的呼聲越來越高,只有形成一套嚴厲的追究制度,才能從根本上杜絕製假販假。
天津師範大學法學院丁鵬老師告訴記者,在司法實踐中,購買和使用僞造的學歷文憑的行爲,並沒有觸犯刑法規定,也沒有相關的行政法規予以處罰,有待於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解決。購買假學歷文憑者應該在道德和法律兩個法庭上予以追究,必要時甚至可以通過公開曝光等手段以示訓誡。此外,公衆應增強自覺性,發現有造假販假違法犯罪行爲時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同時也應該儘快建立社會信用制度和誠信體系,使公衆的誠信與守法意識和社會信用結合起來,也是對買假者的一種有效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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