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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周寧縣公安局副局長陳長春強暴被害少女案(本報3月15日、3月24日、3月29日分別作過報道)的一審審判長阮某,因重罪輕判涉嫌瀆職犯罪,4月2日已被檢察機關刑事拘留。
據瞭解,阮某在周寧縣法院當了10多年的刑庭庭長,而被告人陳長春的妻子則是該法院的財會人員。阮某日前接受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記者採訪時承認,陳妻曾找過他,要求他對陳長春從輕判決。受陳妻求情的影響,他辦了“人情案”。
此間法律界人士分析認爲,一審法官在審理陳長春案件過程中存在明顯的枉法裁判。《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第30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身爲縣公安局副局長的陳長春強暴一強姦案受害人,事後又指使4人作僞證,其行爲同時具備酌定從重情節和法定從重情節,理應重判。周寧縣法院一審判決“陳長春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屬於明顯的畸輕判決。
一審法官對陳長春案明顯輕判還表現在違反《刑法》第69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陳長春案兩罪並罰,依法決定執行的刑期應在兩刑中最高刑三年以上,而不是有期徒刑三年。
針對周寧縣法院辦的這起錯案,寧德市中級法院院長何鳴在4月2日中央電視臺“共同關注”欄目播出的《案件錯判的背後》專題節目中表態說,一個案件法律規定明顯要從重,作爲承辦人員爲什麼沒有從重?一種是故意的,一種是過失。“如果是故意的話,可能就會有一些人情案、關係案在裏面搗鬼,在引導着我們承辦人員辦他不該辦的案件,不該辦成這樣結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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