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福建省周寧縣的公安局副局長強姦受害少女案23日在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判決,周寧縣公安局原副局長陳長春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
遭到陳長春強姦的少女陳某某年僅14歲,是周寧縣一發廊老闆的女兒。2001年5月9日,她被人強姦後報案,身爲縣公安局副局長的陳長春負責指揮刑警偵辦此案。5月31日20時許,陳長春和外地朋友共進晚餐後,以瞭解案情爲由,讓駕駛員將陳某某接到賓館房間,不顧她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
這名少女被陳長春強姦後離家出走,被南平警方找到後,說出了被陳長春強姦的經歷。案發後,陳長春分別指使他的駕駛員和外地朋友作僞證以逃避罪責,並於6月6日出資5000元賄買受害少女及其母親,隨後又將她們帶離案發地。罪行敗露後,陳長春畏罪潛逃,2003年11月4日被警方從漳州南靖抓捕歸案。
2004年3月初,周寧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判決,以強姦罪判處陳長春有期徒刑3年,以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在檢察機關的抗訴下,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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