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即將正式出臺
人大釋法被“民主派”說成了洪水猛獸,他們對釋法所作的聳人聽聞的解讀,在香港社會引起了一種莫名的恐慌。釋法真有那麼可怕嗎?
有人對釋法心存疑慮是可以理解的,反對釋法也是個人的權利。但是反對要有反對的道理,不應爲了反對而反對,不應未經判斷就人云亦云。在4月1日遮打花園的燭光集會上,面對記者的提問,一些人只懂空喊口號,具體反對什麼,爲什麼反對,則一概答不出來。
如此這般,暴露出一些人的輕率與盲從,給人的感覺像無理取鬧。
如何看待人大釋法,陳弘毅教授提出了三條標準,頗有啓示。擔憂和反對釋法的人不妨據此做出自己的判斷。
第一條標準是看人大有沒有釋法的權力。《憲法》第64條和《基本法》第158條寫明,全國人大負責解釋全國性法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基本法》,尤其對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擁有最後解釋權。這是人大釋法的法理依據。《基本法》屬全國性法律,特區政制事關中央與特區關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解釋乃天經地義。“民主派”也承認人大有釋法權,卻不許人大運用這個權力,首先就違背了法理。至於李柱銘斷章取義解讀《基本法》第158條,更是侮辱讀者智商的騙局,不值一駁。
第二條標準是看人大行使釋法權的時機是否適當。釋法非一般手段,不遇重大問題,不到關鍵時刻,不能輕易採用。《基本法》頒佈14年,實施近7年,釋法一共只有兩次。99年就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問題釋法,事關160多萬人涌港,香港有“陸沉”之虞,不釋法就可能出現嚴重社會震動。今次釋法,事關特區未來政制,香港社會出於對基本法的各自理解,產生了明顯的意見分歧,唯有釋法,才能避免無謂的爭拗和社會的高度分化。釋法消息公佈後,許多社會人士都認爲此舉不僅適時而且必要,可以釋疑止爭。“民主派”聲稱《基本法》把什麼都寫清楚了,因而無需釋法,完全是自說自話,迴避分歧。至於說人大將由此“隨意”釋法,成爲“慣例”,更是他們極端不負責任的憑空揣測。
最後一條也是最重要的一條,就是看釋法的內容是否合情合理。此次釋法集中解釋附件一第3條和附件二第7條,正是目前香港社會歧義最多的條款。進京參與釋法討論的幾位《基本法》香港委員一再申明,釋法內容溫和,既不是“修改”,也不是“補充”,完全是就法論法,相信港人能夠接受。“民主派”未見內容先就反對,指責釋法是把沒有的說成有,把有的說成無,請問他們的根據何在?是否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釋法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惡意誤導和盲目跟從。理性的港人,凡事應當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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