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上午,備受各界關注的“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一審宣判,被告敗訴。
然而,許多專家和乙肝患者期待的法律與“乙肝歧視”現象的正面交鋒,並未出現。
法院在一審判決中確認,被告蕪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錄中,以體檢不合格的理由取消原告張先著錄取資格的決定,主要證據不足,決定應予撤銷。但法院同時認爲,去年的公務員招考工作已結束,原告報考的位置已被別人頂替,因此對原告要求被錄用至相應職位的請求不予支持。
但讓人們有些失望的是,被告敗訴的原因,並不是因爲“乙肝歧視”。而是因爲依照《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乙肝兩對半的檢查結果中有7種情況被視爲不合格。而張先著第一次體檢不合格,複檢後應爲合格,但複檢醫院卻錯誤地認定爲不合格。人事部門依此作出了錯誤決定,所以被法院判定“證據不足”。
有關專家指出,一審法院判決的前提是肯定了《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的合理性,而對人們事先最爲關注的對“乙肝歧視”本身的是非判斷,法院並沒有直接給出答案。因此,將此案作爲第一個乙肝歧視的審判案例,實際上有些名不副實。
儘管如此,司法界人士還是對此案給予了較高評價。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庭庭長楊榮生認爲,人民法院將人事部門的公務員錄用行爲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開了司法審查該類行爲的先河。另有專家認爲,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就業歧視糾紛,有助於促進政府依法行政,促使政府帶頭摒棄就業歧視,使憲法上的平等原則落到實處,確保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障。
儘管法院沒有直接對“乙肝歧視是否違憲”這一源頭問題給出答案,但由於法庭辯論中原被告雙方都涉及這一問題,因此判決書在對辯論的裁定中對這一話題有所涉及。
醫學常識告訴人們,乙肝病毒攜帶者無需經過特殊治療,只要定期複查就可正常工作、生活,乙肝病毒主要是通過血液傳播、母嬰傳播和性傳播,不會對周圍的人羣構成直接危害。根據《全國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除不能獻血及從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員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但現實情況是,包括安徽在內的全國大部分省份在《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中都對乙肝患者的錄取有明確的限制。這些限制是否合理,是否違反了《憲法》賦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平等權利,是人們議論的焦點。
一審法院認爲,衛生部頒佈的《全國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和《安徽省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中有關公務員健康標準的規定,系國家有關機關基於不同的管理目的而作出的,兩種規定不是相互牴觸,而是並行不悖。
法院還認爲,國家行政機關招錄公務員,由人事部門制定一定的標準是必要的,《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應屬合法有效的規範性文件。
一審結束後,儘管被錄用至相應公務員職位的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但原告張先著表示將不再上訴。他認爲,通過此案喚起社會對全國衆多乙肝患者正當權利的重視和重新審視的目的,已經達到。
據記者最新獲取的信息,張先著對蕪湖市人事局提起行政訴訟後,浙江、四川、福建、廣東等省已修改了當地公務員錄用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有關規定,國家人事主管部門也正在制定統一的國家公務員體檢錄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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