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臺拆遷聽證新規定:各區、縣房管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就相關的依據、程序等內容組織聽證
記者昨天從北京市國土房管局獲悉,本市拆遷聽證從即日起執行新規定:本市城市房屋拆遷中,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超過項目拆遷總戶數40%的,區、縣國土房管局在受理拆遷人裁決申請前,應當組織聽證。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在舉行聽證5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事項通知裁決申請人、裁決被申請人。區、縣國土房管局視情況還可邀請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或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新聽政制度還規定,各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就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組織聽證;並邀請有關管理部門人員、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參加。強制拆遷時,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爲強制拆遷證明人;無法通知被拆遷人單位或者被拆遷人單位經通知未派人蔘加的,強遷執行機關應就有關情況做好記錄。
市國土房管局拆遷處負責人告訴記者,出臺新規定是爲了貫徹實施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中的有關拆遷聽證制度。
據瞭解,新規定還包括:聽證由區、縣國土房管局組織;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由該部門工作人員擔任。聽證參加人認爲聽證主持人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同時,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在聽證筆錄上載明有關情況。區、縣國土房管局經聽證決定受理拆遷人提出的裁決申請後,拆遷人再就同一拆遷項目提出裁決申請的,不再組織聽證;區、縣國土房管局經聽證決定不予受理拆遷人提出的裁決申請的,拆遷人就同一拆遷項目再次提出裁決申請且符合規定情形的,應當組織聽證。
另據記者瞭解,從即日起,區、縣國土房管局覈實補償安置標準時,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爭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被拆遷人對拆遷人委託的估價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其另行委託的估價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向區、縣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指定估價機構進行復核。在受理裁決申請前已按照規定複覈完畢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應以複覈結果作爲拆遷裁決的依據;區、縣國土房管局在進行行政裁決的過程中,發現被拆遷人已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複覈申請但複覈結果尚未作出的,應當中止裁決,待複覈結果作出後再恢復裁決。被拆遷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複覈申請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以原估價結果作爲裁決依據。
記者瞭解到,這些新規定只適用3月1日以後的拆遷地區,2004年3月1日前,區、縣國土房管局已經發布拆遷公告的,不適用這些規定。
拆遷公司6月底前要與政府脫鉤
記者昨天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從現在開始,全市範圍內以盈利爲目的的拆遷單位將與政府部門完全脫離隸屬關係,各區、縣國土房管局下屬的拆遷和評估公司將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脫鉤改制,轉變成市場化運作的經營實體,從而破除拆遷、評估業務的行政性、部門性壟斷或地區性封鎖,規範北京市拆遷和評估市場秩序。
市國土房管局最新下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各區、縣國土房管局所屬拆遷和評估單位脫鉤改制工作的意見》,根據要求,本市從事房屋拆遷和評估工作的服務機構,凡是目前隸屬或掛靠在政府部門的,均要在人員、財務、業務、名稱等方面與之完全脫鉤。脫鉤後,要按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有關規定改製爲有限責任公司、合夥性質的企業,不再承擔行政管理、行業管理的職能。通知要求,各單位原則上在6月底之前必須基本完成脫鉤改制工作,並上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據瞭解,完成脫鉤後,拆遷和評估機構將不能再以政府機關的名義執業或承攬業務,也不能依靠行政權力佔領市場。拆遷、評估單位的在職人員將不再列入國家行政、事業編制,其人事關係檔案及各種組織關係將被轉入市區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新增人員由各單位按有關規定自主向社會招聘,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將一律不得在改制後的單位兼職或掛職。
據介紹,如果政府確實需要保留部分拆遷、評估單位,那麼這些單位將不能以盈利爲目的,不得面向社會承攬其他業務,它們只能承擔區縣政府部門指定的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的市政公益事業建設項目,而且承攬的拆遷規模不能超過200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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