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最新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週經立法會討論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法》6日起正式生效。
現任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的任期將於2004年12月19日屆滿。根據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由具代表性的選委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連任一屆。爲了規範行政長官選舉工作,並確保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民主和廉潔的原則進行選舉,特區政府爲此完成草擬並向立法會提交《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法案於4月1日獲立法會通過。
法案規定,新一任行政長官候任人將由300人組成的、具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一人一票”選出。選舉委員會成員由當地社會4大界別的各個社團選舉產生。被提名爲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具備6項資格與條件。法案規定,由不少於50名選委會成員聯合提名,方可成爲行政長官候選人。法案不採用自動當選機制,規定即使只有一位候選人,選委會也必須進行投票。爲了確保選委會的產生和行政長官選舉的順利進行,法案規定設立“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有關選舉的審查和監督工作。選委會的選舉日應早於行政長官選舉至少60天,並須在選委會選舉前60天公佈正式投票日期。新一任行政長官的選舉最遲須在行政長官任期屆滿之前60天進行。
法案規定,每位候選人及其代理人或競選機構均可自由展開競選活動,並有權取得平等的機會和待遇。但自競選活動開始至選舉日翌日爲止,有關候選人的民意測驗或調查結果,均一律禁止公佈。此外,法案還規定了對選舉的司法上訴程序。
另據悉,特區政府法務局將採取舉辦說明會等多種形式推廣《行政長官選舉法》,並將印發中文、葡文和英文的單行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