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與其新招收的勞動者,應當於錄用之日起10日內訂立勞動合同。據市勞動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如今找工作先簽訂合同已爲廣大勞動者所知曉,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由於口頭協議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時有發生。
今年3月份,一名河南來津打工人員向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反映,他於去年12月中旬受僱於本市某個體餐館,當時雙方口頭約定試工期3個月,管吃管住月薪500元。可是,今年1月份發工資吋,老闆只給了他300元,問其原因,老闆說資金緊張週轉不過來,先給一些零花錢,春節過後再一次性結清。誰知,今年2月份他再要求老闆結帳時,老闆卻失口否認,並聲稱當時雙方約定的包吃包住就是300元。經過勞動執法人員多次調查取證,爲打工者追回了應該得到的工錢。
據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負責人介紹,類似這名打工人員投訴的問題,近年來呈上升趨勢,特別是規模較小的個體、私營企業在招用進城務工人員時,通常採用口頭協議,勞動者都是發生爭議事後才找到勞動保障部門求助。爲此,他們提醒勞動者,口頭協議難兌現,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纔有法律依據。因爲口頭合同由於沒有文字依據,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口說無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處理起來比較困難,只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具有嚴肅性,便於雙方當事人履行和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果發生勞動爭議也有據可查,從而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晁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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