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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申請
公民應當自年滿16週歲之日起3個月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申領手續。未滿16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爲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覈對信息
公安機關在對公民申報材料與本人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覈對無誤後,將辦證信息傳輸報送上一級公安機關。
審覈簽發
由市公安局有關部門負責審覈簽發,再傳送至公安機關制證中心。
製作新證
居民身份證製作中心對接受的制證信息進行檢查覈對,對檢查不合格的制證信息應及時反饋。對完成技術制證的證件下發派出所。
覈對發放
派出所在接到制證中心製作的新證後,要將證件視讀、機讀信息與人口進行覈對,確認無誤後將證件發給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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