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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的住所就在這片平房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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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毒品用的天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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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收繳的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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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曾在這個立交橋下進行交易 |
案情梗概:河南省毒梟王志龍、王成利、王志康、張流明在金錢誘惑之下,經預謀先後攜帶近120克毒品來津,並安營紮寨於西青區某村。之後,幾名毒梟通過他人介紹,撒網於市內及濱海地區,開始了罪惡的販毒活動。當不滿18週歲的本案主犯王成利夥同張流明再次攜帶毒品來津販賣時,警方根據線索將四毒梟一網打盡。日前,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志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因不滿18週歲,主犯王成利被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張流明被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王志康則被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1萬元。
河南毒梟來津販毒
開庭那天,王志龍等四被告人被法警早早地帶到了一中院。9時前,該案合議庭成員身着法袍來到法庭。同時,檢察機關指派的公訴人和被告人的辯護人也都到庭參加訴訟。
9時整,審判長宣佈:現在開庭,傳被告人王志龍、王成利、王志康、張流明到庭。隨後,法警將四被告人押上法庭。“被告人王志龍,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和住址?”審判長問。被告人王志龍回答道:我叫王志龍,1977年7月1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河南省新蔡縣韓集鄉。1996年,我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隨後,審判長分別對被告人王成利、王志康、張流明進行了詢問。
向四被告人說明了他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之後,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開始,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公訴機關第一段指控是這樣的:被告人王志龍、王志康兄弟系河南省來津打工人員。2002年7月底,被告人王志龍回原籍與同鄉被告人王成利預謀來津販毒,被告人王成利從他處購得海洛因30克。王成利在回答公訴人訊問時說:我和王志龍是一個村的。是王志龍在我家玩時,提出要和我一起販賣毒品。我開始沒答應,後來禁不住誘惑就答應了。我姑父王天貴是個毒販。一天,我來到他家,給了他4000元拿了30克毒品,還欠他3200元。這些毒品是用塑料袋裝着的黃色粉末。後來我到了天津,在西青區某村租了一套獨門獨院的房子,和王志龍住在一起。王志龍把毒品藏在鞋裏和櫃子裏。
公訴機關接下來的指控是這樣的:2002年8月,被告人王志龍、王成利在本市西青區某村向吸毒人員李某(綽號楊老二)販賣毒品5克,得贓款1400餘元。
對這項指控王成利是這樣交代的,王志龍曾帶我去過他的一個朋友家。後來該人帶我們去漢沽,認識了吸毒人員楊老二和王志。這次是楊老二和東某找到我們想購買毒品。雙方商定在西青區某村附近的一個立交橋接頭。見面後,我們打車回到租房處,在那裏談的價格,最終以每克近300元的價賣給了楊老二他們5克毒品。是王志康用天平稱的,楊老二他們給了我們1400元錢就走了。
頻繁穿梭濱海地區
公訴機關接下來的指控是這樣的,2002年8、9月間,被告人王志龍先後在本市漢沽某賓館、漢沽某商廈門口向吸毒人員李某販賣毒品4克多,得贓款1700餘元。
針對該指控,被告人王志龍交代,此前楊老二來買毒品時,說他在漢沽賣水果,還讓我有機會去他那裏弄點水果,拿回來吃。我們都挺愛吃水果的,過了幾天,我給楊老二家打電話,想探探他是不是真的想給我水果。當時大約是5點,他接電話時聽出是我。我說明意思後。他說:你來吧,給我帶點“樣品”。所謂“樣品”,就是我們賣毒品時給對方看的樣子。
我身上當時有半克毒品,有人要貨就當樣子給人家看。那天,王成利出去了,弟弟小濤(王志康)也不在屋。於是我到街上去找小濤,讓他和我一起去趟漢沽。當天,我們打車來到“漢沽飯店”,到了那裏大約是傍晚6點半了。見到楊老二後,我讓小濤先在一旁等着,隨後把楊老二叫到一個“安全”的地方,把毒品給了他。當晚,楊老二請我們吃的飯。吃完後,我和小濤到一個浴池洗澡,轉天早晨我們回的家。
離開漢沽時,楊老二說他手裏有些海蝦,想給我來點,並說過幾天給我打電話。但是,過了好幾天他也沒來電話,我心裏挺急的,於是給他打了個電話,說想跟他聊聊。我想,如果他真想給我海蝦,不就在電話裏告訴我去拿了嗎?可楊老二根本沒提海蝦的事。他在電話裏說,一個吸毒人的毒品可能用完了,讓我再送過去點。我說,我手底下就有兩三克。楊老二說兩三克也行。於是我一個人就打車去了漢沽。
在漢沽商廈門口,我見着楊老二。不一會兒東某也到了。他們帶着我去了商廈的賓館。然後,楊老二就走了。當晚吃完飯後,東某問我帶了多少“東西”,我就把“東西”給了他。我當時說是三克多,他打開看了看,說最多有兩克多。東某問我:給你900元錢行嗎?我說行啊!於是他就給了我900元錢。東某留我住了一宿,轉天早晨我坐公共汽車回到西青區。
公園門前毒梟挨涮
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8、9月間,被告人王成利、王志康在本市河西區紀莊子橋附近,向吸毒人員國某販賣毒品海洛因兩克,由被告人王志龍從國某處得款700元。
王志龍交代,也是一天晚上,一個朋友帶着一個小夥子來到我們租房處,當時我和王成利、小濤都在。寒暄幾句後,這個朋友說,他帶來的這個人姓國,平時好吸兩口。國某讓我們給他留個電話,說自己想要貨時給我們打電話。結果王成利給他留了一個電話。
過了幾天,王成利告訴我,國某打電話來要兩克毒品。他帶着小濤一起將毒品給國某送了過去。
公訴人接下來訊問被告人:起訴書中指控“2002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18時許,被告人王志龍、王成利、王志康在漢沽區一公園門口向吸毒人員王志販賣毒品海洛因10克。王志拿到毒品後即搭乘一輛桑塔納汽車離去,王志龍等未得贓款。”被告人王志龍,該項指控對嗎?王志龍說:9月初的一天晚上6時左右,我和小濤正吃飯,王成利從外面進來,說楊老二要10克毒品,讓我和小濤跟他去漢沽。出門後,他打了輛夏利出租車,三人一起乘車前往漢沽。走之前,毒品由王成利帶在身上。到了事先定好的見面地點———一個小公園附近,我們看見楊老二和王志正等着呢。下車前,王成利將毒品交給我弟弟小濤,讓他在車裏等着。並對他說:如果我倆回不來,就馬上乘車回去。之後,他帶我向前走了50多米,來到楊老二和王志近前,幾人寒暄幾句。見沒什麼變故,我轉身回去找小濤要來毒品,回來交給王志。但是,讓我們想不到的是,我剛將毒品交給王志,不知從什麼地方開過來一輛桑塔納汽車,停在我們跟前。從車上下來一個男子,一把將王志拉上車,然後開車走了。我們當時目瞪口呆,急忙問楊老二怎麼回事。楊老二沒正面回答我們的問題,卻非要帶我們吃飯。我見事情不正常,於是讓小濤先回市內。我和王成利則和楊老二一起吃的飯。吃飯時,楊老二給了我500塊錢,說是給我的一點補償。
再次返津毒梟就擒
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9月初,被告人王成利回原籍與被告人張流明預謀來津販毒,被告人王成利再次從他處購得毒品30克,被告人張流明從他處購得毒品海洛因48克,兩被告人攜帶毒品海洛因來津。
王成利未將毒品賣完,就回到原籍,這是爲什麼呢?原來,王志龍對王成利說剩下的毒品都丟了,王成利想自己還欠姑父3200元錢,感覺無法向家人交代,心裏非常不舒服。王志龍讓他再去找其姑父要毒品。就這樣王成利回了河南。下車后王成利不敢回家,找到了朋友張流明。當天下午,他找姑父要了30克毒品。回到張流明家後,王成利說了自己販毒的事,當時張流明沒有任何表示。
對接下來發生的事,張流明是這樣交代的:王成利說天津毒品價高,問我去不去。我開始說不去,但是因爲我自己也吸毒,缺錢花,於是後來就同意和王成利去天津了。之後,我在安徽買了48克毒品,說好240元錢一克,賣完後再付款。毒品是用黑塑料袋裝的。動身前,我將我們倆人的毒品放在我衣服裏,9月13日早晨我們到達天津。來到王志龍住處,當時王志龍、王志康都在,還有一個人我不認識(吸毒人員國某)。
公訴機關最後指控,被告人王志龍、王成利、王志康、張流明在本市西青區某村租房處再次向國某販賣毒品20克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歸案。警方當場繳獲海洛因80.59克。案發後,李某從王志龍處購買的兩克毒品海洛因亦被公安機關收繳。
王志龍說:9月12日下午,國某到住處找我,問我王成利什麼時候回來。於是,我給王成利打了一個電話,他在電話中說13日早晨回來。國某聽後要請我去洗澡,我便跟他去了。當晚,我們就住在了浴池。國某找我時,我讓小濤留在家裏,沒讓他跟着。轉天早晨,我們回到住處。大約9點左右,王成利帶着一個叫小蛋(張流明)的人回來了。稍作歇息,王成利就迫不及待地和國某談起價來。談完價,王成利拿出一個綠塑料袋,裏面是白色粉末。之後,他用天平給國某稱了稱,我也不知道有多重。
王成利說,當時國某說要20克毒品。我於是稱了20克海洛因交給王志龍。王志龍將毒品交給了國某。之後,王志龍讓我給國某打輛車,我就去了。當時,張流明不在場,去吸毒了。
稱完毒品後,國某給了王志龍20塊錢,讓他去買兩盒煙。王志龍也沒想到自己剛出門就被公安局抓住了,王成利、王志康、張流明也被當場抓獲歸案。
(涉案人物皆爲化名)
重案法理
談起本案判決依據,本案主審法官說:被告人王志龍、王志康販賣毒品海洛因;被告人王成利、張流明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依據法律規定,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志龍、王志康的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流明的行爲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應分別依法予以處罰。被告人王志龍、王成利在販賣毒品的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分別依法予以處罰。被告人王志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成利、張流明在共同運輸毒品的過程中,互相配合,地位作用相當,應分別依法予以處罰。被告人王志龍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新罪,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志龍、王志康否認部分犯罪事實的辯解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被告人王志龍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王志龍參與販毒對社會危害較小,請求法院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採納。被告人王成利的辯護人所提,王成利犯罪時未滿18週歲,請求法庭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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