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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衛生廳印發了《廣東省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索要、收受“紅包”、回扣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從7月1日起施行。按此辦法,對索要收受“紅包”、回扣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將給予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據介紹,我省衛生系統一直不遺餘力地抓醫德醫風建設,前年曾啓動“春風行動”,提出醫生向患者索取“紅包”,可以吊銷其行醫執業執照。這次制定專門的辦法,使處理索收“紅包”、回扣有章可循,有利於向制度化邁進。
紅包回扣有明確界定
雖然“紅包”、回扣提得很多,但並沒有明確界定。辦法這次明確規定,“紅包”是指與履行職務有關,通過贈予方式給予或獲得的現金、有價證券、信用卡、購物卡等經濟利益。回扣是指醫療器械、設備、衛生耗材(檢驗試劑、衛生材料等)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在購銷活動中給予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現金、有價證券、信用卡、購物卡,以及以支付旅遊費用等形式給予的經濟利益。
辦法指出,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患者推銷、代銷衛生材料、器械、藥品、保健品、美容化妝品等,或要求患者到其指定藥店購藥,從中提取費用的,以收取“紅包”、回扣論處。
按金額大小作相應處理
辦法指出,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衛生行政執法、診療和醫藥購銷等活動中,對無法拒收的“紅包”、回扣,應及時上交本單位指定的受理登記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索收“紅包”、回扣,不及時登記、上交,或不如實登記、上交的,按如下規定處理:
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不滿1000元的,給予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1000元(含本數,下同)以上不滿5000元的,給予行政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給予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10000元以上的,給予行政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多次索要、收受“紅包”、回扣,未經處理的,按累計金額計算給予行政處分。
二、按照索要、收受“紅包”、回扣數額的2倍以上扣發獎金或補貼。
三、醫護人員索要、收受“紅包”、回扣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按照廣東省衛生技術人員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規定,延遲其申報技術職稱資格年限;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家屬收紅包追究本人責任
辦法指出,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該工作人員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收受與其履行職務有關的單位或個人贈送的“紅包”、回扣的,追究該工作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查實本人知道的,依照本人索收處理。
實習生進修生違規也要處理
辦法說,實習生、進修生索收的,除責令其如數退還非法所得外,取消實習、進修資格,並通報其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臨時聘用人員索收的,除責令其如數退還非法所得外,一律辭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下屬收紅包領導要記過
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下屬部門,索要、收受“紅包”、回扣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數額不滿10000元的,給予行政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給予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將“紅包”、回扣集體私分的,根據個人所得數額和所起的作用,按規定處理。
醫療衛生機構,對索要、收受“紅包”、回扣的行爲,予以袒護包庇或不認真查處的,予以通報,取消該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當年評比先進的資格,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行爲人的責任。
紅包不能退回可作醫藥費
辦法指出,醫療衛生機構應將所收繳的“紅包”退回患者;確實不能退回的,可用作支付困難患者的醫藥費。所收繳的回扣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理:在立案之前,主動如數上交所收“紅包”、回扣的;在立案檢查期間,主動交代組織或單位未掌握的問題的;所收受的“紅包”、回扣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有其他從輕、減輕處分情節的。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從重處理:領導幹部收受“紅包”、回扣的;索要“紅包”、回扣的;收受“紅包”、回扣,造成惡劣影響的;因收受“紅包”、回扣受到處理後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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