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宣判駁回山西考生王貞蘭、常浩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行政處罰案的訴訟請求。這是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上個月連續被考生告上法庭後的首次宣判。
2003年11月1日,山西考生常浩和王貞蘭參加碩士學位全國聯考。10多天後,他們接到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於11月2 日作出的《在職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違紀作弊處罰告知書》,稱二人有“考場終了指令發出後繼續答題”的作弊情節,並作出當年考試無效的處罰。二人認爲,考試時監考老師從未說他們有作弊。常浩提出行政複議被駁回,王貞蘭起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判決認爲,被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原告報考時已以書面形式告知《在職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考生應試守則及其有關處罰規則》,並且經過考場公示和當場宣讀,原告應該明確由違紀引起的一切法律後果。經過當庭質證,可以認定原告在考試終了時仍然繼續答題,存在考試違紀的事實,監考人員曾對此進行警告和制止。被告在實施處罰前,對原告進行了書面處罰告知,原告接到告知後曾進行書面申訴,被告在調查覈實後認定原告違紀事實清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9條和《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14條之規定,對原告作出當年考試無效的處罰決定。被告的處罰決定雖然在立案形式上存在不足,但考慮到考試現場不可重複的特殊性,並通過庭審證明了原告的違紀事實。鑑於以上調查,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由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據瞭解,原告方對判決不服並當庭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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