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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當街搶劫刺死事主,市民將其亂棍打死。歹徒被群眾擊斃倒在紫丹大街,手裡還握著欲傷害群眾的匕首 |
新聞案例
4月16日中午12時50分,在廣州海珠區江南西路紫丹大街某銀行,一名男事主在辦理有關手續時,其停在銀行門口的小汽車被歹徒羅某打爛右後窗玻璃偷走車上一個旅行袋。事主發現後,急忙追趕上去抓住歹徒並大聲呼叫,歹徒羅某即掏出彈簧刀將事主刺傷,120急救人員到場後證實,事主已經死亡。
聽到事主的大聲求救後,五六十名當地居民和過往路人,紛紛從路旁的商鋪、住宅內和江南西肉菜市場一擁而出。兩名歹徒驚惶失措急忙掉轉車頭沿著紫丹大街瘋狂逃竄,孰知迎面被十多個群眾團團圍住。
兩名歹徒又急忙掉轉車頭向江南西路方向逃竄。從江南西肉菜市場跑出來一名手持木棍的菜販,歹徒立刻拔出利刃朝該菜販揮舞,菜販立刻用木棍還擊,一棍子砸在一名歹徒的腦殼上,歹徒『啊』的一聲癱倒在地上,當即死亡。
廣州市公安局新聞辦公室昨天就江南西劫案發布最新消息稱,被殺事主被歹徒搶走的內有巨款的旅行袋已被警方當場繳回,此案目前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針對各界關心的群眾打死歹徒的行為,到底是見義勇為還是防衛過當,警方目前仍未作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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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過當也違法
有人以兩點理由對這種精神給予肯定。第一,面對歹徒應該臨危不懼,見義勇為。第二,作為公民有義務協助警方破案。對此,筆者想說的是,面對歹徒當然要臨危不懼,奮力反抗,當別人遭遇歹徒的時候當然要見義勇為,伸出援手。這是無可否認的。但請注意,文中的情況是,歹徒已經逃跑,而群眾前去圍追堵截。這時候已經不是被害人保命的過程,也不是其他人救命的過程。這個過程主要應該由警方去做。而作為公民當然也有義務協助警方破案,但這種協助不是代替,最該做的是及時向警方報案,因為只有警方纔有更充分的准備、更足夠的能力、更妥善的措施。
普通群眾在對歹徒痛恨的情況下,很容易做出過激的行為,甚至危及歹徒生命。歹徒固然可恨,但不一定有死罪。即使有死罪,也應該由法律來懲罰,百姓不能代勞。要知道,現在不是古代社會,群眾也不是古代的大俠,不能想怎麼辦就怎麼辦。
即使是一個壞人也有自己的權利,法律也要保護。面對壞人,只有法律纔是理智的,作為百姓尤其是受害的百姓很容易感情用事。媒體就曾多次報道過,有群眾在痛恨小偷的情況下打死小偷的情況。小偷固然可恨,但罪不至死。今天的歹徒罪雖至死,也要由法律來執行。
很多人對於新聞的爭議在於,這是『見義勇為』,還是『防衛過當』。但筆者卻想用一個糅合而成的詞『見義勇為過當』。不要以為見義勇為就沒有度。很多時候,我們所做的事情,合情合理,但並不合法。
當然,這種做法的出現雖然不該提倡,但我們要贊揚,因為這也是在維護正義。要想不讓此類事件發生,就要遏制歹徒的猖狂。而這主要靠警方的努力,要在辦案上加大力度,提高速度,也免得讓百姓急於求成。
筆者想起了在香港警匪片中常見的場面,因為警方不能有力地打擊罪犯,不能盡快將歹徒繩之以法,便有受害者自己只身去復仇,把罪犯殺了。而這時候,警車纔緩緩開到。
希望這種事情不要在現實中發生。
旁征博引
給警察報案就OK
有個故事:有個國人在國外讀書,課餘打工。某日遇一搶匪,搶其身上錢,正當搶匪欲揚長而去時,國人氣不過奮起直追幾條街,與之搏斗並制服搶匪。圍觀的外國人用詫異的眼光看著他。事後警察責怪他說:以後遇這種事千萬別上去,給我們報案就OK了。
警察為什麼要說『以後遇這種事千萬別上去,給我們報案就OK』,這恰恰說明了警察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的公職人員所具備的強烈責任感。該警察把打擊犯罪的工作當做理所當然、天經地義的事情來看。所以,他的話清楚地告訴了一個社會公民:維護社會治安,有我們在保障,請公民放心,這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在一個法制完善的社會下,警察的工作職責所在,是法制文明的社會履行為社會公民服務的承諾。這不是警察該不該做的問題,他必須用自己的力量(工作)來兌現這種承諾,給公民兌現提供一個安全的生存環境的承諾。而這種事情正是該他們做的,而用不著你來用生命危險和罪犯對抗。我以為,這就是尊重人性,尊重生命,尊重信用的一種正常情況罷了。
而作為一個普通人,生活在社會中,他對社會的義務就是努力從事自己的專業工作,為社會的整體發展作出『貢獻』。而不能要求每個公民都『見義勇為』來維護社會治安。
要求公民超越自身的安全來作出超越自身條件的『見義勇為』,這完全是給公眾提出了一個不可能完成的過高要求,如果把它上昇為一種『美德』,這一方面忽視了提供這個安全保障機制者的責任;另一方面,這種『美德』,其實就成為了一種讓社會認同的『道德觀念』了。這是一種普通人無法企及的『道德高標』,完全是一種過分的要求。普通人由於不具備專業條件,在和有計劃地犯罪做『斗爭』中,往往處於劣勢,這就會嚴重威脅到自身安全,普通人的『見義勇為』往往為自身安全考慮而顯得怯懦。這就給犯罪者提供了一種挑戰怯懦的信心。而由於這種對普通人華而不實的要求,見義勇為者則成了所謂『不顧個人安危』的另類了。如果有挑戰犯罪者的出現,勢必讓犯罪者認為是一種不均衡的對峙,是『施展』犯罪手段的好機會,這就給犯罪的進一步昇級和擴大提供了一種更不安全的條件了。這更加無利於公民在遭受危險下的自保和對生命的珍惜。
正方觀點
市民行為是值得提倡的
市民在遭遇歹徒搶劫殺人准備逃竄時將其中一歹徒用棍子當場打死,該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因為我國刑法規定,當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權益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針對歹徒本身所實施的不超過限度的損害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歹徒逃竄時,他的搶劫殺人行為還在進行過程中,這時將歹徒打死,從法律上看,不用承擔責任,從社會正義和道德方面看,他的行為是值得提倡的。
這是人性的光輝閃爍
對已殺一人、手持凶器的搶劫殺人犯,惟一的選擇就是將其棍斃。在緊急情況下,只有人性的本能在閃爍光輝;如果還畏首畏尾瞻前顧後,不僅可能使壞人逃脫,而且有違人性,甚至助長邪惡勢力,反而澆滅人們見義勇為的熱情和勇氣。我覺得,在緊急情況下『見義勇為』,打死歹徒,完全應該,而且對歹徒也是強大的威懾和震撼。
這樣的見義勇為者太少了
法律到底是乾什麼用的?是為誰服務的?這件事難道還要辯論嗎?為什麼歹徒敢在光天化日之下為非作歹,說明我們社會像這樣的見義勇為者太少了,這種見義勇為的精神如果不能得到弘揚,將是社會的一大悲哀!試問?是不是看到歹徒行凶後要請示有關部門,比如公安局可不可以與歹徒對抗?是不是在與持刀歹徒對峙的情況下,像要考慮這一棍下去該打歹徒哪個部位纔能不傷害他?哦,打屁屁,是不是只能打屁屁,因為打哪都有可能讓歹徒重傷或死亡!?
如果不對該群眾進行表揚的話,那麼以後大家看到有行凶的時候只有遠遠躲開,毫不理會。因為法律告訴我們,如果我們對歹徒造成傷害,我們就會被定罪。
應該授予『好市民獎』
如果市民不這樣的話?可能會多死幾個群眾。應該重獎這幾位見義勇為的好市民。當時,匪徒殺人後正在逃跑,被擊斃後還緊握著刀子,到死都沒有放棄抵抗,追捕的群眾隨時會被殺死,只能給予匪徒重創,令其徹底失去攻擊力,至於說劫匪並沒有危害那些亂棍打死他的市民,那他拿刀子乾嗎?難道是削水果?制止違法行為是公民的職責,如果公民都對違法行為麻木不仁,這纔是悲哀。
反方觀點
制止劫匪應通過合法手段
他們完全有能力通過合法手段制止劫匪,亂棍打死是違法的,是群體故意殺人行為,被害人防衛過當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劫匪並沒有危害那些亂棍打死他的市民,市民行為與正當防衛無關,應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見義勇為』應該理解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制止犯罪行為的行為。
正當防衛不能用來報復
正當防衛保護的是合法利益,而不是用來報復的。比如別人正在搶劫,你將其擊斃,是為了保護你的合法人身財產權利,但是據目擊者指證本案中該犯罪嫌疑人,當時已將被害人刺倒並准備逃走,此時將其擊斃已經不能保護任何合法利益,而是僅僅出於某種報復心理。一句話,就算他把你親人殺了,你事後去報仇殺了他,一樣判故意殺人罪。
掌握好『度』還要靠法
見義勇為是屬於道德范圍,正當防衛屬於法律范圍,而道德和法律是經常發生衝突與矛盾的,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合情合理不合法。僅講法律不講情理是冷血動物,僅講情面不講法律又是產生罪惡的根源。如何掌握好『度』,還要靠法律,在這樣的案件中不能盲目地說有罪或無罪,要具體到案件的細節。如果,當時確實出現了不打死就會出現更嚴重的結果,群眾的行為可視為正當防衛!但是,群眾只是為了泄憤,不殺不足以泄民憤,那要法律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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