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不合格被開除質疑學校退學法律依據
因考試不合格被開除的朱泓認爲學校的處理決定沒有法律依據,遂向遼寧省教育廳申訴,被駁回。爲繼續完成學業,朱泓於昨天將國家教育部推上北京市一中院被告席。
23歲的朱泓1999年參加全國統一招生考試,被瀋陽工業大學錄取。2000年9月,朱泓因暑期考試成績不合格,根據“瀋陽工業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他被勒令退學。
朱泓認爲,1995年施行的《教育法》和1999年施行的《高等教育法》都沒賦予高校可以將依法招收的學生強行退學的權力。針對朱泓的申訴,遼寧省教育廳的回覆是,1990年國家教委發佈的7號令對學生退學的情形作出具體規定,瀋陽工業大學制定的本校學生學籍管理細則有法律依據,對朱泓作出的處理決定依據正確。朱泓不服,向教育部申請行政複議後,教育部維持了瀋陽工業大學的退學處分。朱泓遂狀告教育部,請求法院撤銷教育部的行政複議決定,恢復其本科大學生學籍,並重新安排到其他同等條件的大學就讀。
庭審當天,朱泓的代理人指出,原國家教委的7號令屬於部門規章,規定的內容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悖,所以其中關於退學的規定已自動失效。此外,《教育法》規定學校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力,但7號令明確規定,高校以成績不合格爲由讓學生退學不屬於處分,因此高校無權讓學生退學。
對此,教育部在答辯中稱,高校有實施學籍管理的權力,但是學籍管理與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是兩個行爲、兩項權力,學籍管理就包括學籍的取得與喪失,任何一所學校都有自己的學籍管理規定。教育部認爲朱泓只能通過國家教育考試被錄取後,才能重新取得學籍,其提出由教育部重新安排到其他同等條件的大學就讀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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