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的受訪公衆認爲“這是我國政治進步的標誌”
4月14日,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總公司總經理馬富才,因重慶市開縣天然氣井噴事故引咎辭職。
4月15日,原北京市密雲縣縣長張文,因北京市密雲燈展踩踏事故引咎辭職。
4月17日,原吉林市市長剛佔標因吉林市中百商廈火災引咎辭職。
4天之內,3名官員因爲對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相繼引咎辭職,頓成輿論焦點。他們爲什麼會這麼做?這種現象說明了什麼?普通民衆對此怎麼看?本報社會調查中心和華通現代市場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剛剛完成的民意調查顯示,近七成公衆贊同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的失職官員引咎辭職,超過一半(51%)的受訪者認爲“這是我國政治進步的標誌”。
這項調查是在4月21日晚間進行的,通過電話訪問了全國12個城市的450位居民。對於這三起官員引咎辭職的新聞,32%的受訪者表示他們已經“完全知道”,37%的人“知道一些”,31%的受訪者在接受調查前尚不知此事。
儘管知情程度、知情時間不等,大部分人還是贊同嚴重失誤、失職官員引咎辭職這種做法。其中,43%的人表示“非常贊同”,26%的人“比較贊同”。不過,也有一小部分公衆對此持反對態度,表示“不太贊同”和“根本不贊同”的人分別有19%和10%。另外,還有7%的公衆沒有明確表態。
郭濱,37歲,一所師範院校歷史系的教師,對官員引咎辭職的做法非常贊同。“早就應該這樣了,這反映了官員的責任制,是合理的。去年非典之後,高官問責成了一種趨勢,體現了我國政治上的進步。”
作爲北京郊區某村的幹部,40歲的劉守香也認爲相關官員引咎辭職是理所當然的:“雖然這幾位領導對這些事故可能沒有直接責任,但是出了這樣的事也說明領導對公共安全的重視程度不夠,沒有制訂出相關的規章制度。作爲主要領導,不能什麼事情交給下面辦自己就沒有責任了。”
與大多數人比較乾脆的贊同態度不同,25歲的公務員孟徽認爲,以前出了重大責任事故都是由直接領導負責任,而現在“有多大權就要負多大責”,說明了我國行政法制的進步。但是,這件事情(媒體)沒有必要過分炒作,不能形成“只要一出事領導就要辭職”的輿論導向。這幾位官員引咎辭職的意義,對於更多在職官員來說,更重要的是要吸取教訓,引起重視,避免類似的傷亡事件再次發生。
22日傍晚,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陸建華在接受本報電話訪問時談道:官員早就應該爲自己所管轄的地區或領域所發生的事故負責。以前也有過類似的情況,比如大興安嶺森林大火當時就處理過相關的領導幹部,但是力度不夠大。官員引咎辭職在一些地方也曾經出現過,但由中央明確提出發佈,似乎還是第一次。
這3位官員爲什麼會引咎辭職呢?對此,受訪公衆的觀點比較分散。30%的人認爲“是官員基於責任感而做出的自覺選擇”,24%的人估計他們“是在保職無望的情況下做出的無奈選擇”,更多的人(46%)認爲他們“是迫於輿論的壓力做出的選擇”。
“隨着近幾年輿論監督力度的加大,社會大環境在變,發生這樣的事情,所有的媒體都會報道,相關官員自然就會感到來自輿論的壓力。不過,這種情況是近幾年纔有的。”22歲的馮茵茵,一位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記者,這樣分析官員引咎辭職的動因。
24歲的武警陳長征則認爲,他相信辭職不會是單一的原因造成的,官員自身的責任感與外界的壓力對他們最終選擇引咎辭職都有影響。
無論基於何種考慮,這些“一把手”引咎辭職本身顯然是很有現實意義的。超過一半(51%)的受訪公衆認爲“這是我國政治進步的標誌”,43%的人認爲“體現了本屆政府以人爲本的負責任的政府形象”。這是獲選率最高的兩個選項,反映了公衆對於本屆政府行政作爲的明確認同。
此外,41%的受訪公衆認爲這標誌着“對官員承擔責任方面的要求越來越強化”。“當官的有壓力了!”劉福文,一位27歲的國企會計師,在談到這個問題時,這樣告訴記者。
還有32%的公衆認爲官員引咎辭職最大的現實意義在於“從心理上警醒領導幹部對權力的合理使用”。
關於這個問題,陸建華認爲,過去一些官員可能比較看淡對公共事務或對老百姓的責任,只是對組織、對上負責,這是跟任命制有關的。今後,作爲官員,不僅要對上負責,更要對下負責。相關官員應該承擔三方面的責任:由於委任不當所產生的失察的責任、道義上的責任,還有就是政治上的責任。
調查還顯示,有28%的公衆認爲此舉“標誌着行政問責制度開始逐步形成”。不過,大學生萬惠儀對此尚有保留看法:“這件事情改變了中國以往處理公共責任事故的模式,提高了政府形象,是有進步意義的,因此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但這只是一次事件,目前我國還沒有相關的法規把它制度化,所以目前來看,高官問責只能說是剛剛開始,能否持續實施和普及,恐怕還有難度,還需觀察。”
談到引咎辭職制度化的問題,陸建華認爲,要形成制度,確實還有一些問題需要明確。比如,要限定責任人的範圍。像這回吉林市市長引咎辭職了,對於省長來說,不一定需要辭職,道歉或者行政處分就可以了。另外,從行政任命的角度來說,這是一個機會:以前官員不作爲,不會“下”,基本幹到退休,但今後,如果不能積極作爲或有效作爲,很可能因爲下屬的過失就“下”了。
據4月19日出版的《瞭望》雜誌報道,中共中央最近已經批准實施《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對“引咎辭職”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我們看到,從事件到制度,隨着我國依法行政的逐步推行,“引咎辭職”的規範化指日可待。
重大的事故,往往伴隨着重大的損失。有些損失,是事後的處理措施可以彌補的,有些則不然。在調查中,有22%的人注意到了損失的問題,他們認爲官員的引咎卸任在公衆心理上“減少了政府的信譽損失”。
還有些公衆看得更加深遠。北京市民孫之斌4月22日投書當地媒體,他認爲,這三起事件看來可以畫個句號了,但事故本身的細節信息並沒有因爲調查的結束而增加,顯得有些缺憾。對官員進行處理,具有說服力的不是結論,而是事實本身。具體知道官員在哪裏犯了失誤,才能讓其他單位和部門從中吸取具體的教訓,今後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要建立透明政府,對事故調查的透明是否也應包括在內?
調查背景
本次調查由本報社會調查中心和華通現代市場信息諮詢有限公司聯合實施。調查時間爲4月21日,由華通現代市場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採用電腦輔助電話訪問系統(CATI)對全國450個家庭進行了隨機訪問。這450個家庭分佈在北京、上海、廣州、成都、大連、寧波、珠海、延安、高碑店、建甌、鄒城、黃岡等12個城市。此次抽樣的誤差小於5%。
鏈接
2003年12月23日,重慶市開縣發生天然氣井噴事故,243人死亡。
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雲燈展發生踩踏事故,37人死亡。
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火災,53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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