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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享有作者權的公司許可,國內知名的音樂極限網站擅自向公衆提供歌曲下載服務。22日,市一中院審結此案,首次認定互聯網鏈接音樂侵權,令其賠償兩唱片公司共16萬元。
香港正東唱片公司訴稱,他們享有陳慧琳演唱專輯《閃亮每一天DISK1》等35首歌曲的錄音製作者權,從未授權任何人在互聯網上使用。世紀悅博公司經營的音樂極限網站是一個專門性的音樂網站,在其網頁上有上述35首歌曲的信息。每首歌均提供了“下載1、下載2……”的選項,並分別指向其事先編排整理的被鏈接網站。用戶點擊就可以完成下載,但下載時不顯示被鏈接網站的頁面。因此,正東唱片公司索賠75萬元。
一中院經審理認爲,音樂極限網站的鏈接行爲,已經不是提供鏈路通道服務,而是直接參與了相關信息的加工處理,並對加工處理後的信息通過異站進行深層次的鏈接。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後果,構成了侵犯。據此,判決賠償正東唱片各項損失10萬元。無獨有偶。由於音樂極限網站向公衆提供了盧巧音演唱的《站站舞》等11首歌曲的下載服務,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也獲得了6萬元的賠償。
法官出鏡
劉勇(市一中院知識產權庭):儘管我國法律對網絡鏈接行爲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尚無具體、明確的規定,但是從大量的網絡鏈接的糾紛中,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法院可根據鏈接行爲人的鏈接方式、主觀過錯及鏈接的因果等因素判斷網絡鏈接行爲是否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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