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和中組部最近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在2004年4月底完成清理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問題,以進一步加強對黨政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嚴格規範從政行爲特別是政商關係。
據《瞭望》週刊報道,中央曾經明確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仍有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任領導職務和企業負責人兼任黨政機關領導職務的現象。
這種兼職現象造就了所謂的“紅頂商人”。安徽省天長市、界首市曾出現市委書記兼民營企業董事長、市長兼酒廠廠長的先例。在安徽蕪湖,市委書記詹夏來兼任奇瑞汽車公司董事長職務,該市市長及其他一些黨政領導也兼任了一些企業的領導職務。經媒體披露,詹夏來一時成了“紅頂商人”的典型,以蕪湖爲代表的黨政官員親自掛帥抓企業、搞經濟的現象,引起了強烈的爭議。
儘管有媒體對詹夏來的政績給予肯定,認爲奇瑞能從地方小廠躋身全國轎車生產企業八強,詹夏來功不可沒,但輿論還是對官商不分、政商不分的“紅頂商人”現象給予了強烈質疑。不久,詹夏來辭去了兼任的奇瑞董事長職務。
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的現象,中央也迅速表明了態度。中央紀委、中組部在通知中說:“這一做法影響了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不利於政企分開原則的貫徹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不利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中央對此非常重視,要求認真清理,切實解決某些地方由於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負責人交叉兼職造成的政企不分問題。”中央紀委和中組部的聯合通知要求,凡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動辭去其在企業的職務;凡企業負責人兼任黨政領導職務,要免去其黨政領導職務。
針對幹部辭職“下海”現象,中共中央今年4月出臺了《關於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規範了領導幹部辭去公職應當符合的辭職條件和必須履行的辭職程序,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在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今年2月專門頒佈了《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爲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要求對領導幹部違反規定,爲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14種行爲給予黨紀、國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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