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江蘇省宿遷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富康路派出所民警左志華、陸敬鬆喜滋滋地領到了第一季度辦案獎金1400元,成爲該分局實施“警務機制適應性改革”以來領取獎金最多的兩位民警。所謂“警務機制適應性改革”,就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警務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鼓勵民警多辦案、辦好案。該局規定,行政拘留一人獎勵100元,逮捕、勞教一人獎勵200元。該局一份材料稱,“警務機制適應性改革”實施一季度以來,破獲刑事案件同比上升152.5%,刑案數同比下降1.1%。分局人均辦理刑事、治安案件及百名民警提請逮捕人數是全市平均水平的兩倍。據瞭解,這項制度也對辦錯案抓錯人制定了懲罰性措施。宿城公安分局局長高超認爲:新形勢下,物質利益是撬動民警工作積極性的最好槓桿。把有限資金向基層一線取得實績的民警傾斜,是公安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在緝捕大案要案犯罪嫌疑人時,我們不也時常向社會懸賞嗎?”
宿城公安分局政委王永剛認爲,警務機制適應性改革說到底就是學習企業化管理中最常見的激勵機制———按件計工。可以避免幹好幹壞一個樣,幹多幹少一個樣的“大鍋飯”弊端。今年第一季度,宿城公安分局執法質量在全市綜合考評中名列第一就是一個證明。第一季度拿了650元獎金的幸福路派出所民警張瑞和李兆典說:別人一年比你收入多幾千元,心裏是啥滋味?收入少不是清廉,這種辦法可以激勵幹警形成比、學、趕、幫、超。也有一些人擔心,在這種激勵機制下,會不會有一些不該被拘的人被拘,不該被捕的人被捕?在公安經費相對緊張的情況下,這種激勵機制能堅持多久?
抓人不能成爲目的
採用物質手段激勵民警多辦案、辦好案,這是宿城分局“警務機制適應性改革”積極的一面;如果把獎勵辦法和抓多少人掛起鉤來,則有可能帶來嚴重的負面效應。
按照這種機制,辦案多就是抓人多,而抓人越多,民警所獲得的獎勵就越多。反過來推理,爲了多拿錢,就得多抓人,勢必增加違法抓人的可能。我們知道,要拘留、逮捕、勞教一個人,有關法律有嚴格的執法程序規定,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當事人的權益,並對其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這就是警務工作的特殊性之所在。即使對辦錯案抓錯人有相應的懲罰性措施,不論其操作性如何,其對民警的懲罰事實上不可能抵消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
記得前幾年曾在公安系統通行的罰款指標等,就因爲存在執法過當的現象而遭到嚴厲批評,並最終廢止;而近年一些地方推出的招標破案制度,也一直備受輿論質疑。宿城將破案、抓人納入計件考覈,雖然同時實行辦錯案處罰制度,仍很可能誤導警員把抓人看成執法目的。所以,對這項改革執法效果的評估也就更要謹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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