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擊斃高速路上的肇事司機”成爲最近媒體關注和討論的一個熱點話題。
據報道,2004年4月18日上午,河北省沽源縣人楊偉盜搶一輛大貨車,交通肇事後在北京八達嶺高速公路逆行逃逸,連續撞壞二十多輛汽車,造成8名羣衆受傷。在警察與楊偉對峙持續兩分鐘後,楊偉將右手伸向車座上一個藍色的大手提袋中,警察便開了一槍,鳴槍示警,並命令其“抱頭”,但楊偉並未理會,繼續掏東西。隨後,持衝鋒槍的警察開了致命的兩槍,楊偉被當場擊斃在駕駛室中。
有輿論稱,在當時情況下,警察不該開槍。面對質疑,某法律專家認爲,肇事司機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警察果斷將其擊斃完全合法合情合理。
筆者則認爲,“警方擊斃肇事司機”事件有以下幾點值得反思:
其一,警察當場擊斃已停止逃逸的偷車賊的行爲欠妥,並非完全“合情合理”。綜合媒體的有關現場報道,可以看出,在警察開槍擊斃肇事司機之前,事實上他已經停止逃逸,並且處於警察的團團包圍之中,暫時還沒有危及公共安全和警察安全的舉動,當時肇事司機只是彎腰去掏東西。退一步講,即使警察擔心他可能掏出武器等危險物品,情況緊急確有開槍的必要,在近在咫尺的範圍內完全可以射擊其非致命部位,使其喪失反抗能力。這在相距僅兩三米的距離內,且司機的上半身幾乎完全暴露在警察射擊視野的情況下,完全可以也應該能夠做到。筆者認爲,並非犯罪嫌疑人沒有聽從警察的命令作“抱頭”狀,也不是在開槍示警無效的情況下,警察就有權力將對方擊斃。警方在當時應該有更合理、更有效、更妥當的處置措施。這聽起來似乎對警察顯得有些苛求,但“當場擊斃”畢竟是人命關天的事情,不到萬不得已不宜採取這種沒有挽救餘地的極端措施。
被擊斃的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權也是受憲法和法律保障的基本人權,在其沒有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構成重大威脅之時,警察無權用“當場擊斃”的方式剝奪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即使是在子彈射出的一瞬間,警察也要對“人權”存有敬畏之心。憲法修正案中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當然包括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權”,警察在執行公務時也應恪守“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憲法理念。
其二,警察執行緊急公務的心理素質亟待提高。綜合媒體的有關報道,當時現場的警察相當緊張。現場目擊者陳述說警察握槍的手都“有些發抖,腳在踩着碎步”。或許開槍擊中肇事司機的致命部位,可能也是由於警察高度緊張而導致的射擊失誤;或許是警察在高度緊張時,不得已而採取的下下策。
其三,警方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有待完善。肇事司機從偷車逃逸到連撞二十多輛車,直至最後被擊斃,橫衝直撞持續了近一個小時。如果警方應變處置能力強,交警、巡警、特警等配合得力,應該有可能在肇事司機駛入高速路之前就將其圍追堵截,就有可能避免後來發生的更大損害。看來,平時警方的實戰演練還有待加強,作秀式的演練無法在實戰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突發事件往往是檢驗警方實際處置能力的“試金石”。
其四,警方對突發事件要“未雨綢繆”。有關方面在該事件發生後對媒體宣稱,北京警方將在近兩年裝備警用直升機。事實上,國內已有幾個城市的警方裝備了警用直升機。實踐證明,直升機在處置高速路上的緊急事件時完全可以發揮難以替代的空中優勢。據悉,截至去年底,全國共有13架警用直升機,主要分佈在廣州、武漢、鄭州等地。國內首架警用直升機自1996年在武漢投入使用,已執行押解犯人、救火、抗洪搶險、航拍、提供交通信息等多項任務。今年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北京市的有關領導曾透露,北京警用直升機計劃已經啓動,各項工作正在籌備當中,北京警用直升機有望在兩年內升空。從表面看來,這似乎只是單純的裝備問題,實際上也折射出警方在應對突發事件和加強治安防範方面觀念的滯後,缺乏“未雨綢繆”的超前意識。
但願這次警方擊斃高速路亡命徒事件能夠給公安機關提供有益的反思。其實,該吸取經驗教訓的又何止公安機關,其他行業也可以從中總結出防範、應對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經驗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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