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30日簽署第405號國務院令,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此條例於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30日受權播發了這個條例。
條例共分八章一百一十五條,分別爲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條例規定,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累積記分制度,記分週期爲12個月。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條例還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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