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30日上午公開宣判,一審判處貴州省原副省長劉長貴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劉長貴系貴州省原副省長,曾任貴陽市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等職。
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至2000年,劉長貴在任貴陽市代理市長、市長、貴州省副省 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4次非法收受貴州快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林(另案處理)人民幣75萬元;先後兩次非法收受貴州軍電建設集團公司董事長劉宮嫦(另案處理)等人民幣35萬元、美元3萬元。劉長貴共計非法收受人民幣110萬元、美元3萬元,摺合人民幣134.2萬餘元。
案發後,偵查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了被告人劉長貴個人和家庭的現金、存款、國庫券、國債等財產共計人民幣392萬餘元、港幣6.8萬餘元和美元3萬餘元。查實劉長貴家庭生活消費支出14.2萬餘元。除劉長貴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110萬元、美元3萬元和能說明來源並經查證屬實的財產共計人民幣134.2萬餘元外,劉長貴對價值人民幣169.9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一審法院認爲,劉長貴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劉長貴現有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爲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被告人劉長貴所犯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數罪併罰。被告人劉長貴所犯罪行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應依法懲處。
法院同時指出,鑑於被告人劉長貴檢舉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法院遂判決劉長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受賄的贓款以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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