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中國消費者協會了解到,合同本應是維護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協議,但在一些經營者手中卻成了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具。
-違約責任不對等案例:吉林省某消費者投訴稱,其所籤購房合同中有這樣一則內容:“甲方若延期交房,則每遲交一個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計算罰金,付給乙方作賠償。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繳清房款,視爲違約,甲方有權從乙方已交購房款中,扣罰10%的金額作違約金,同時不予辦理進戶手續。”
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然而,上述條款對合同雙方支付違約金的額度規定並不對等,實質上是在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經營者責任。
-出了事不擔責任案例:消費者李某在某醫院做手術前,收到院方擬好的一份協議書,上面明確列出手術過程中和術後可能出現的問題,並讓患者或家屬簽字,不籤就不給做手術。但如果簽了字,術中、術後無論出現任何問題,醫院都不承擔責任,所有的風險,包括由於由院方造成的醫療事故責任都轉移給了患者或家屬。
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是約定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醫院利用合同條款免除因自己的過失而應當承擔的責任,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混水摸魚好圈錢案例: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在預售房屋時,並未講明所售房屋是精裝修房,而其制定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中卻加入了不明確的有關精裝修房的條款,實質上是想套取消費者的裝修款。
說法:當前,一些商家玩弄文字遊戲、利用模棱兩可的字眼簽訂不公平條款,誘使消費者上當受騙,而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有苦難言。實際上,按照法律規定,簽訂合同前,開發商有義務告知消費者有關售出房屋真實、全面、具體的情況,包括房屋的裝修標準。
-擅自修改合同內容案例:曾有兩家電信企業擬定了這樣的合同條款:“分公司有權在預先以公告、通知等形式告知廣大客戶後,單方面對本協議內有關條款進行修改。”
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協議書一經雙方訂立生效後,電信企業根本無權單方就協議內容作出修改。
-故意違反合同約定案例:消費者王某一家四口人蔘加北京某旅行社組織的海南雙飛五日遊,在旅行過程中,導遊擅自改變事先約定的行程和路線,將原定去西島遊玩改成去萬泉河飄流。在途中,又擅自增加購物的項目,以“休息、喝茶”爲名,將全體旅遊團成員帶到一家名爲“德銘居”的茶藝社,向消費者推銷質次價高的茶葉。
說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然而,在一些商家眼中,合同成了誘騙消費者上當的工具,他們可以爲了追求經濟利益,擅自違反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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