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近日實施
北方網消息:記者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了進一步推進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本市制訂了《天津市〈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的實施意見》,並已於近日實施。
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以下簡稱“改制企業”)應當在工商登記後30日內,與原主體企業分流到本單位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併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
分流到國有法人絕對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當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改制企業應當與其重新簽訂新勞動合同。改制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就合同期限不能協商一致的,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應少於原勞動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勞動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短於3年的,改制企業應與職工簽訂不少於3年期的勞動合同。職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明確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分流到非國有法人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應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企業應當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應不短於3年。
分流到國有法人絕對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應當將職工在原主體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到改制企業後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按照規定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生活補助費。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相關規定,發給職工經濟補償金。對由主管部門或其他單位安置到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企業分流時,對於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退出崗位休養條件的職工,經職工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可以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企業和職工應簽訂專項協議,協商確定退養期間的生活費標準。困難企業退養職工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本市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標準。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
企業改制分流時,已經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不能再回原主體企業參加改制。原主體企業要妥善處理好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對於分流到非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應一次性結清與職工的債務。
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再改製爲非國有法人控股時,符合《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適用範圍的,有關職工勞動關係的處理,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