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近年來落馬的官員來看,“家族腐敗”現象已經引起社會關注。有的官員當權,妻兒幫助受賄,形成親屬窩案,最終一家人全部受到法律嚴懲。然而,與家庭共同受賄相比,當前一些腐敗官員往往採取“老子當權兒子撈錢”的方式將黑錢洗白,其犯罪行爲更容易掩人耳目,社會影響更爲惡劣。
交通部煙臺海上救助打撈局原局長吳廷久前不久因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被泰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此案一個顯著的特點是,吳廷久利用當局長的便利,讓兒子名正言順地撈錢。吳廷久只有一個獨生子,其子吳某原在煙臺海事局從事財務工作,1998年因參與挪用公款犯罪被捕,後因積極退賠被判處緩刑。1999年10月,吳廷久爲給兒子退贓,一次向一位下屬公司經理索要10萬元。
吳某犯罪後被原單位除名,爲讓兒子過上比常人優越的生活,吳廷久同意並幫助兒子從事經營活動。與一般的經商者需要“白手起家”不同,有一個正當權的爸爸,吳某輕而易舉地在商海上“平地起高樓”。吳廷久安排一個下屬單位經理張某對兒子多多“扶持”,在他的授意下,張某突破一次只能從局裏借款一二百萬元的常規,從結算中心辦理了一張6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吳某個人成立的公司使用。就這樣,吳某用大筆公款做生意,利息還要由這家下屬單位承擔。吳某既沒有資金,又不懂經營,公司從成立到註銷就做了兩筆業務,實際上,吳廷久是吳某用來盈利的唯一資本。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董以志接受採訪時說,當前查處的官員中有相當一部分子女從事經商活動。有的領導幹部爲給子女經商籌錢,挪用公款,觸犯刑法,最終落馬。除了直接爲子女經商提供資金支持以外,貪官們另一種權力變現的方法是,利用職權授意需要“報恩”的個人或單位,“照顧”兒子的公司或者直接在背後參與經營;兒子則可以打着老子的旗號,利用老子的職務影響,“要風得風,要雨得雨”。有的老子剛剛給別人批了一個項目,兒子隨後就去攬工程。以老子的權力做後盾,許多官員的子女從事着一本萬利的生意,在建築、房地產、工程招投標等熱門領域總是戰無不勝。
“老子爲兒子撐腰,兒子爲老子撈錢”,這種合作模式在近年來被查處的官員中屢見不鮮。一些幹部以兒子公司作爲受賄的“遮羞布”,一旦案發,則大言不慚地推託說,“兒子辦公司是他的權利,兒子的事情我不知道。”山東省檢察院一位資深檢察官對記者說,實際上,兒子辦公司只是個“道具”而已,老子纔是真正的後臺老闆。已受到法律嚴懲的山東省供銷社原主任矯智仁在任萊州市委書記期間,挪用公款爲兒子註冊成立了一家建築裝飾消防工程公司,在他分管的城市建設領域,不僅大發橫財,而且成爲參與矯智仁索賄受賄犯罪活動的幌子。據檢察人員介紹,矯智仁之子成立公司之初,大家都來祝賀,僅賀禮就收了十幾萬,爲支持他辦公司,一些單位和個人送來空調、電腦、辦公用品等。這當然不是因爲矯智仁的兒子特別有人緣,而是因爲其父大權在握。矯智仁案發後對辦案人員說:“他(其子)懂什麼經營,沒有我,一分錢也掙不到。”
中央三令五申嚴禁黨政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黨政機關幹部不能兼任經濟實體職務,幹部子女不準在其分管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但在許多地方,這一規定形同虛設。董以志認爲,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幹部及其子女經商的危害性,有些官員就是因爲支持、放縱子女經商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中央規定幹部及其子女不得經商,是對他們的愛護。從目前情況看,這一規定操作起來還有一定難度。例如,規定機關工作人員不能經商,但他們可以操縱子女親屬經商,對於幹部子女合法的經商行爲法律上也很難制止。當前,亟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有關規定的可操作性,健全監督機制,使黨內監督、羣衆監督、輿論監督等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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