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裁定,對去年8月在黃浦江上交通肇事、導致重大燃油污染事件的兩名船員維持一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分別判處官澤強、陳宋高5年有期徒刑。
2003年8月5日凌晨4時許,上海吳涇熱電廠附近的黃浦江水域發生一起燃油泄漏的重大污染事故。停泊在吳涇熱電廠碼頭的“長陽”號貨輪,被一艘外地船舶撞擊後,導致船尾破裂,數十噸燃料油泄入黃浦江,造成附近江面嚴重污染,肇事船舶當即逃逸。經上海海事局公安處偵查,肇事船主官澤強及船工陳宋高在浙江省長興縣被捉拿歸案。
公安部門查明,事發當天凌晨,浙江長興縣船舶運輸個體經營者官澤強駕駛着浙長興貨0375輪沿黃浦江上行時,因疲勞便叫陳宋高接替他駕駛,官隨後到駕駛臺後面睡覺。凌晨4時30分許,正在酣睡中的官澤強被一陣猛烈的撞擊聲驚醒。原來,沒有駕駛執照的幫工陳宋高因疲勞駕駛,船舶一時失控,導致船首撞上了停泊在吳涇熱電廠六期碼頭上的中海集團“長陽”輪,致使“長陽”輪船尾部被撞出一個缺口,船內的燃油當即溢出。官澤強見事不妙,立即接過船舵駕船倉惶逃離現場。當晚9時,他們駕船抵達浙江長興某船廠將撞壞的部位修復,並將修理後切割下的船頭擋水板和沾滿油污的纜繩藏匿於船廠內。
檢察機關對官澤強、陳宋高提起公訴後,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5年。兩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兩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事故,且肇事後又畏罪逃逸,以致貽誤了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堵漏、清污的最佳時機,造成了黃浦江水域大範圍的污染。有關部門爲及時清污耗資高達1700餘萬元,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官、陳兩人的行爲均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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