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發出《關於貫徹執行〈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藥品零售企業能保證24小時供應的問題進行了解釋:所謂“能保證24小時供應”是指,在有24小時需求時有提供這種服務的能力,24小時供應和24小時營業是有所區別的。
此前,爲加強藥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併發布了《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於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這一辦法,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具備能夠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
爲了幫助各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準確理解這一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又發出《關於貫徹執行〈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開辦藥品零售企業要“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是從滿足羣衆購藥需求和方便羣衆購藥考慮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通過24小時營業實現24小時供應,也可以採用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在市場有需求時保證24小時供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