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17日表示,制定緊急狀態法迫在眉睫。
曹康泰是在中德第五屆法律研討會上作上述表示的。
曹康泰說,現代社會在一定意義上說是高風險的社會。任何國家和社會都可能因爲內亂外患、天災人禍陷於危機狀態。中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急法制建設,已經取得了顯著成績。據初步統計,我國目前已經制定涉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法律有35件、行政法規36件、部門規章55件,有關文件111件。但是,與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各種突發事件時有發生的現實要求相比,還存在不小差距。“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突發事件應急法律制度,是一項緊迫任務。”
曹康泰表示,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確立了我國的緊急狀態制度,爲政府在緊急狀態期間堅持依法行使權力,尊重和保障人權,提供了憲法依據。當前,要根據憲法的原則規定,借鑑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抓緊制定緊急狀態法,明確規定緊急狀態下國家權力的設定與行使、公民權利及其法律保護等問題。
曹康泰說,研究起草緊急狀態法,應當把緊急狀態下的政府行爲納入法治軌道,既保障政府有效行使權力、應對危機,又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職權。
談到緊急狀態下行政權力的設定與行使問題時,曹康泰指出,應當處理好充分授權與有效監督的關係。爲了依法及時有效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對政府在緊急狀態下處理突發事件、應對危機需要享有的緊急權力,應當作出儘可能明確、詳細的規定,如制定和發佈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處罰的決定、命令的權力,徵用房屋和交通工具的權力,強制疏散、強制隔離的權力等。同時,也要對政府緊急權力的範圍、行使這些權力的條件與程序、國家權力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政府緊急權力的監督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以防止政府濫用這項權力。在法律規定的緊急措施不能有效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時,還應授予政府緊急立法權,允許其通過緊急立法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曹康泰同時強調了緊急狀態下的公民權利及其法律保護問題。他說,應當處理好保障公民基本權利與要求其履行一些基本義務的關係。緊急狀態法應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緊急狀態時期享有的基本權利和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的救濟途徑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同時,與常態相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緊急狀態時期應當履行更多義務,主要是自覺接受政府行使緊急權力對自身權利進行的限制,服從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並對緊急狀態保持高度關注。
據介紹,緊急狀態法已經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04年立法計劃。(完)
新聞背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現有法律法規滯後
新華網北京5月17日電(記者田雨)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17日提出要抓緊制定緊急狀態法的同時,對我國現有的涉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梳攏、分析。得出的結論是:現有應急法律制度嚴重滯後。
在17日召開的中德第五屆法律研討會上,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說,中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急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據初步統計,我國目前已經制定涉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法律有35件、行政法規36件、部門規章55件,有關文件111件。
曹康泰說,這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文件主要建立了以下突發事件應急制度:
——憲法對重大自然災害、嚴重人爲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動亂等引起的緊急狀態作了原則規定。
——防震減災法、防洪法、消防法、安全生產法、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某些突發事件的應急制度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破壞性地震、防洪、環境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草原火災、森林火災、旱災、突發性天氣災害等自然災害方面的應急制度;核電廠核輻射事故、礦山安全事故、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電信網絡安全、民航運輸安全等技術事故方面的應急制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動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等人類和動植物疫病方面的應急制度;金融風險等經濟方面的應急制度。
——有關部門規章和文件對城市供水、城市燃氣、水庫大壩安全、鐵路運輸安全等技術事故方面的應急制度以及外匯電子數據備份與電子系統故障等方面的應急制度作了規定。
曹康泰表示,與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客觀要求相比,我國突發事件應急法制建設還存在不小差距:一是沒有統一的緊急狀態立法,缺乏適用於各類突發事件引起的緊急狀態的規定。二是現有的突發事件應急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一些急需建立的應急制度尚未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建立起來。在已經建立的突發事件應急制度中,有的是由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確立的,其規範性不夠強,效力不夠高。已經出臺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有的對政府可以採取的應急措施規定得不夠具體。三是突發事件應急體制還不夠健全,需要逐步建立起反應靈敏、指揮統一、責任明確的整體對應機制,有關地方和部門作出的規定尚需要進一步予以完善,以使其更加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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