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17歲女寄宿生曹某晚上到學校設置的器械上活動時,不慎將腰部椎體摔成爆裂性骨折、右踝部嚴重受傷。曹某將學校告上法庭後,二審法院判令學校承擔曹某各項損失的30%。後曹某又進行了二次手術,並要求學校繼續按二審判決賠償其損失的30%。但是學校對該要求存有異議。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學校按二審法院認定比例賠償曹某二次手術損失,即人民幣16600餘元。
原告曹某訴稱,事發當日晚10時許,她與同學到校內設置的聯合器械上活動時不慎摔傷。經醫院診斷爲L2椎體爆裂骨折後脫位,右踝骨骨折,右踝關節脫位,右腓骨中段骨折,左踝關節扭傷。原告曾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賠償其各項費用。一審判決後,學校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令學校賠償曹某各項損失的30%。此案了結後,曹某又先後兩次住院進行二次手術。曹某認爲,依據二審判決學校應按賠償其損失的30%計算,賠償其二次手術的各項費用共72000餘元,並要求學校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某中學表示,曹某做二次手術,學校不瞭解該情況。學校始終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絕不推卸責任。但學校應承擔的費用應建立在事實基礎上。
法院查明,經原告申請,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鑑定處對原告之傷進行了傷殘等級鑑定。經鑑定,曹某手術治療後腰部功能喪失25%以上,右踝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其傷殘程度評定分別爲9級和10級。
法院認爲,原告曹某作爲被告學校的寄宿學生,因學校疏於管理,致使曹某在校期間受傷致殘。對此,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依據二審法院判決,被告學校應承擔30%的損失,對此雙方均無異議,故對本案原告發生的經濟損失,被告應按30%予以賠償。曹某二次手術期間花費55000餘元,被告學校賠償原告166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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