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期將對《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察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做出修改,內容涉及人民監督員制度適用範圍和監督性質等17項內容。
修改後的《規定》內容中,明確要求所有承辦直接受理偵察案件的檢察機關都應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接受人民羣衆的社會監督,人民監督員享有獨立發表意見和表述的權利,人民監督員的一次任期是5年,連任不得超過2次,監督員可以自行辭去職務。
在對原有《規定》作出修改的同時,對於人民監督員在履行監督職責中應當遵守的法律和承擔的責任,在《規定》中新增加的內容要求,人民監督員參加案件監督工作,應當保守祕密,不得對其他人民監督員施加不正當影響,不得泄露評議表決結果,不得私自會見本案當事人和其委託的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嚴重違反規定的,檢察機關將依照《規定》,和有關部門協商,免除其人民監督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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