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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國務院分兩批取消和調整1300項行政審批項目後,國務院近日作出決定,第三批再予取消和調整495項行政審批項目。至此,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已達到國務院部門審批項目總數的近一半。
這是記者24日從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新聞通報會上了解到的。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監察部副部長李玉賦介紹,這次取消和調整的審批項目涉及經濟管理、社會管理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事務。予以取消的項目有409項,這些項目屬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解決,以及重複交叉審批或審批對象和條件已經發生變化的事項。予以調整的審批項目有86項,分改變管理方式和下放管理層級兩種方式處理。
李玉賦說,自2001年10月國務院對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以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始終健康有序、紮實有效地向前推進。新一屆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強調要以貫徹行政許可法爲契機,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幅度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按照這一要求,從2003年9月開始,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依據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礎上,對國務院66個部門和單位的審批項目再次組織了全面清理,實施了新一輪審覈;組織專家學者、相關單位等實施了多角度的論證;同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和協商,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確保項目處理科學合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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