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各地政府不得對非本地生產的汽車產品實施歧視性政策或可能導致歧視性結果的措施。
6月1日頒佈實施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規定,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的汽車市場和管理制度。各地政府要鼓勵不同地區生產的汽車在本地區市場實現公平競爭,凡在汽車購置、使用和產權處置方面不符合國家法規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種限制和附加條件,應一律予以修訂或取消。
國家有關部門統一制定和頒佈汽車排放標準,並根據國情分爲現行標準和預期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選擇實行現行標準或預期標準。如選擇預期標準爲現行標準的,至少提前一年公佈實施日期。
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登記、檢驗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辦法。在申請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和年度檢驗時,除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或授權規定應當提供的憑證(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來歷證明、國產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有關稅收憑證、法定保險的保險費繳費憑證、年度檢驗合格憑證等)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額外要求提交其它憑證。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也不得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註冊登記和年度檢驗時增加查驗其它憑證。汽車消費者提供的手續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拒絕辦理註冊登記和年度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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