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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陳興良告訴本報記者,由於對兩種罪名刑法本身規定了較低的處罰,周正毅兩罪獲刑僅3年,“是較低的刑期”。
6月1日,新華社的報道稱,周正毅被法院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以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
面對這樣的判決,有質疑說:周正毅犯兩個罪,分別獲刑2年6個月、1年,爲什麼他的刑期不是3年6個月?
“刑法對數罪併罰的刑期執行,並不是簡單的‘加法’,而是適用‘限制加重’原則。”陳興良教授解釋,所謂“限制加重”,即對一個人所犯數罪分別判刑後,在其中最重的一個刑罰以上、數罪總和刑以下,確定應執行的刑罰,並規定刑期最高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度。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這體現了我國刑法對犯有數罪的罪犯,既不失之過嚴,又不失之過寬的原則。”
刑法規定,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犯虛報註冊資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陳教授認爲,由於對兩種罪名刑法本身規定了較低的處罰,周正毅兩罪獲刑僅3年,“是較低的刑期”。
有關法律專家指出,目前刑法的處罰力度疲軟,不利於打擊此類經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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