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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邊開車邊打手機,一輛寶馬車司機,造成被撞者一死兩傷。6月7日上午,天津和平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司機林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並賠償各受害者及家屬16萬餘元。如果林某沒有賠償能力,民事賠償費用將由肇事車車主進行墊付。
經查明,2003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林某駕駛張某的寶馬汽車,沿和平區南京路由西向東行駛。在駛到新華路附近時,因爲林某一邊開車一邊拔打手機,致使汽車撞到馬路中心的隔離護欄上。而後,林某駕車拖帶部分護欄逆行進湖北路,在湖北路20號門前,將騎自行車的譚某和其馱帶的陳某撞倒,造成陳某當場死亡,後又將步行的尚某、吳某撞倒,造成尚某重傷,吳某輕傷與輕微傷(偏重)。林某棄車逃離現場,後電話報警。2003年12月26日,林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人林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各位受害人及家屬均要求林某和寶馬車女車主張某賠償附帶民事損失。張某認爲林某是主要責任人,其駕車出行也是職務行爲,所以法律責任應由林某承擔,而她只承擔墊付責任。但張某又表示,自己無墊付能力。
法院宣判,被告人林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同時賠償受害人陳某的家屬人民幣7萬5千餘元,賠償受害人尚某人民幣6萬9千餘元,賠償受害人吳某人民幣2萬餘元。如果林某暫時無力賠償,該費用由寶馬車主張某墊付。
判決後,主審此案的張法官向記者介紹,由於該案是5月1日之前立案的,所以不適用新交法和5月1日出臺的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記者/沈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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