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
【頒佈單位】教育部辦公廳
【章名】通知
近幾年,中小學學生社會保險有了很大發展,對保障中小學生人身健康、減輕學生及其家長經濟負擔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也發現一些地方的個別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仍存在着強行推行保險和代辦學生保險的問題,直接影響了教育的形象。爲進一步加強教育收費管理,規範教育收費行爲,現重申: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1996年在全國開展治理中小學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18號)“所有與學生有關的社會保險,均由學生及其家長自願到保險機構辦理。學校及其教職人員一律不準代辦”的規定,不準以任何形式代辦學生保險。
二、原國家教委《關於在全國教育系統進一步開展人身保險業務的聯合通知》(教行〔1995〕3號)已於1997年8月14日經原國家教委黨組撤銷,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以此爲依據,代辦學生保險。
三、鑑於中小學生社會保險有利於減輕學生因意外傷害和患病而造成的家庭負擔,有利於加強學生安全保健教育工作,學生及其家長可在自願的前提下,自行到各級保險機構辦理。
四、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中小學校不準代辦學生保險規定執行情況的檢查。凡違反規定和上述要求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對情節嚴重的,特別是以學校創收爲目的產生很壞影響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及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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