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4年5月27日上午。
地點: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樓刑事審判庭。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號稱“中國第一大款警察”的鞍山市公安局內保分局原局長林福久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數罪併罰,判處林福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追繳其犯罪所得704萬餘元。
一個多月以前,同樣在這間審判庭內,同樣的法官、檢察官和辯護人,林福久以被告人的身份與公訴方進行了長達12個小時的激烈控辯。《環球》雜誌記者作爲現場唯一的一家旁聽媒體代表,見證了這場“較量”的全過程。
“錢是收了,但是沒有受賄”
2004年4月20日上午8時30分,林福久在兩名法警的押解下步履沉重地走進了法庭。腳踩布鞋、身穿看守所的桔紅背心、剃一個看得見頭皮的“板寸頭”,與當年威風凜凜的公安局長相比,林福久完全變成了另外一個樣子。
法庭不大,旁聽者大多是當地人大、政法委等部門的代表。林福久眼睛有些浮腫,一進門就四處打量,好像在尋找什麼熟人,以致眼睛睜得很大,直到被帶到位於法庭中間的被告席。
今年54歲的林福久,從1994年9月開始,歷任鞍山市人民檢察院稅務檢察處處長、鞍山市稅警機構籌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鞍山市公安局稅偵分局局長和鞍山市公安局內保分局局長等職務。在鞍山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林福久被指控犯有受賄、貪污和重婚3項罪名,其中受賄事實47項、貪污事實3項。由於指控事實很多,公訴人花了將近半個小時纔讀完起訴書。
審判長:“被告人林福久,起訴書中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屬實嗎?”
林福久:“大部分都不對,錢我是收了,但是這並不等於受賄。”
這是林福久首次在法庭上對自己的犯罪問題表態,漫長的法庭調查程序由此拉開。緊接着的一天半內,從早晨上班到晚上下班,除了中午休息一個小時,其餘時間大家都在法庭上度過。公訴人就47項指控的受賄事實一一發問並列舉證據,林福久則對絕大多數收錢的事實予以承認,但是始終強調不是受賄,更不是索賄。
第一項指控的犯罪事實是1994年下半年,林福久找到當時的鞍山市銀達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黃鎮,要求用他一處位於鐵東區山南街的面積不到40平米、價值約4.4萬元的舊房,換取對方總面積爲200平米,價值32.25萬元的3處房屋。由於當時林福久任鞍山市檢察院稅檢處處長,又正在查處銀達公司的稅務問題,林福久提出換房,黃鎮沒有辦法,只好答應了下來。林福久換得房屋後馬上轉手出賣,一次性獲利27.8萬元,這筆利潤被林福久據爲己有。
在檢察機關指控的47項受賄事實中,索賄房屋就佔了10餘起,只要是林福久看中的房子,他總能夠通過各種手段搞到手。1995年初,林福久看上了鞍山市長城房屋開發公司的4套住房,憑着算計精準的天賦,林福久想到了銀座集團。銀座集團和長城房屋開發公司都涉嫌偷稅,前者尚未受到林福久的查處,後者則已被查處。在林福久威脅之下,長城房屋開發公司將4套總面積460多平方米的房子標出76萬元的超低價;銀座集團則以購買建築材料的名義開出4張轉賬支票,爲林福久支付房款。兩家公司的損失加在一起,也正是林福久的所得,共130多萬元。
從1994年至1999年,林福久或以換房爲名,或直接索要,先後向鞍山市10多家房屋開發公司索取房屋10餘套,總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價值370餘萬元。他以解決單位職工或領導住房的名義,把其中少量住房調換給下屬或同事使用,其餘大部分房產,除了給自己親屬居住以外,都被他轉手倒賣掉。經他手索要、調換和倒賣的房產總計多達30多套。
在公訴人一件件列舉他的犯罪事實時,林福久顯得有些着急,坐在被告席上的他又一次想站起來插話,卻被法官制止了。重新坐下來的他一動不動,肥胖的後腦勺上折出一條深深的溝。
如果說換房、要房是林福久腐敗前期的一貫伎倆,1999年以後林福久不再唯“房”是圖,直接轉向索取現金、玉器、裘皮大衣、水泥、汽車等財物,而索要方式和索要對象也不斷升級,不怕錢多也不嫌物少。最高的一筆是在2000年,林福久向來鞍山拓展業務的瀋陽德氏集團有限公司一次性索要人民幣50萬元,最低的一筆是向鞍鋼建設三公司經理白景泉索要了20噸煤,價值3269元。
2001年7月,由林福久規劃的最大一項工程——府福養老院動工興建,林福久的索賄“才能”在這個工程中發揮得淋漓盡致。他集中在水泥建材生產企業進行專項稅務調查,在全市範圍內打了一場“水泥戰役”。他向鞍山市老虎屯聯合水泥廠要來了價值4.2萬元的200噸水泥,作爲“感謝”回報,他派人送去價值不到1萬元的兩盆鐵樹;緊接着,他又向鞍鋼水泥廠索要價值近30萬元的混凝土,分文未付。就這樣,在短短不到半年時間裏,林無償得到了價值約達七八十萬元的水泥、鋼材、混凝土和煤炭等,此間他還索賄、受賄現金高達上百萬元,全部投入養老院的建設當中。
根據指控,林福久利用職務之便受賄犯罪45起,摺合人民幣633萬元,其中索賄33起,摺合人民幣569萬元;貪污犯罪3起,摺合人民幣71萬元;這樣巨大的數額,對於一名並非身居要職的警官來說已經相當罕見。
法庭上的林福久,對於絕大多數收錢的事實都供認不諱,但是基本不承認這些是受賄,更不承認是索賄。林福久說,他獲得的這些財物有的是他拿東西交換來的,屬於禮尚往來;有的是由於支持企業發展,老闆出於感謝送的;有的甚至是關係不錯的老闆投給他生意的贊助。
當公訴人一再提醒他身爲國家公職人員,與這些老闆存在業務管理關係,向他們收錢、要錢就是犯法時,林福久乾脆說:“我朋友多,與他們關係好,收錢是個人之間的事,你們怎麼總往這方面聯想?”
“以前供的不對,認罪只是爲了換個‘態度好’”
法庭上,林福久推翻了自己原先在看守所裏所做的多處供述。面對自己的原有供詞,林說:“以前的口供全不對,當時沒有想得更多,認罪只是爲了換個‘態度好’,是辦案人員讓怎麼做就怎麼做的。”
公訴人不得不一再提醒林福久注意一個法律常識:“判斷一個犯罪事實是否成立並不是只看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光有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仍然不能證明事實成立;如果其他證據充足,則無需被告人的供述就能定罪。”
在檢察院指控的貪污罪中,有一項是在林福久任檢察院稅檢處處長期間,由於該處要裝修一幢辦公樓房,林福久便在工程款上做起了文章。1995年6月、10月,林分兩次以付工程款的方式,多付給裝修包工頭韓軍16萬元,後來又向韓軍要走了這筆錢歸個人所有。
檢察院出示了韓軍的證言、林福久的供述和檢察院給韓軍的付款憑證等證據。林福久在供述中說,作爲單位一把手,他實際是財權和決定權歸於一身,他事先與韓軍講好要吃回扣,如果韓軍不幫忙,也不會讓他來做這個工程。事後,他只在韓軍身上取走了12.7萬元,其餘的3.3萬元留給了韓軍作爲感謝費。而韓軍的證詞在這一細節和具體數字上都印證了林福久的供述。
法庭上,當得知韓軍已經去向不明之後,林福久推翻了自己原先的供述,否定與韓軍之間有這筆私下交易。當檢察官找出摁滿林福久手印的供述書讓他辨認時,林卻無所謂地回答:“這些以前的供述都不是客觀事實,當時承認的很多情況只是爲了向辦案人員表明態度好,爭取寬大處理,所以就按辦案人員的意思做了交代。”他向法官保證道,這次交代纔是真的。
林福久在擔任鞍山市公安局稅偵分局局長期間,指使單位會計動用公款25萬元購得一輛八成新的皇冠3.0轎車,供自己使用,然後又利用重複報銷的方式將這個漏洞從單位的固定資產賬上衝減掉。2002年4月,林福久離任稅偵分局轉至公安內保分局擔任局長,隨之將這輛車帶走,放在自己新建的養老院車庫內,在內保分局則長期使用單位的公車。
對於這項事實,法庭上的林福久表示皇冠轎車只是他放在家裏暫時寄存,他一直打算將轎車還回來。當公訴人問他帶走轎車有沒有向單位打過招呼時,得到的答覆卻是:“我就是分局的領導,沒有更高領導可打招呼。”至於市局領導,仍然是“沒有說起過”。面對公訴人的提問,林福久只能反覆叨唸,“當時我就是想還回來,心裏的確是這麼想的。”
針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絕大多數受賄和索賄的事實,林福久都全盤推翻了自己在庭審之前的供詞。當公訴人向法庭宣讀林福久的口供時,林福久坐立不安,獨自在被告席上輕聲自語。當法官問他對口供有無意見時,他喋喋不休地說“以前說的不對,是爲了態度好”。後來,法官一聽是這話就打斷了。
“建養老院是幫別人做善事,爲別人搞投資”
根據鞍山市紀委向檢察院移交的調查報告,林福久的個人總資產高達5885萬元,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1556萬元、固定資產2031萬元(包括府福養老院、林的個人公司和幾處位於深圳的豪華別墅)、未收回的債權2078萬元,另有債務320萬元。這些錢都是怎麼來的呢?調查報告中說,違規經營收入2817萬元,放高利貸收入1779萬元,涉嫌貪污受賄犯罪收入754萬元,其餘爲不涉及刑事犯罪的非法收受財物所得。
位於鞍山市郊的千山區唐家房鎮的府福養老院是林福久投入心血最多的一個項目,建設工程從2001年7月動工,直到林福久事發歸案還沒有完工。在林福久的一手安排下,府福養老院由他的外甥王春江對外稱爲老闆,而在2003年3月訂立的一份協議書中,明確約定甲方林福久爲投資方,是所有權人,乙方王春江負責管理,是甲方委託的代理人,甲方可根據需要隨時接收養老院全部資產,乙方應當無條件歸還。
法庭上,林福久一再強調這是他們家族內部的私人協議,外界不應當管得太多,但是這份協議將林福久與府福養老院的關係暴露無遺。關於簽訂這份協議的原因,林福久在口供中有過這樣的交代:“由於養老院大部分都是我找別人投的錢,如果以自己的名字登記,向別人要錢就太明顯了,換以王春江的名字就能掩人耳目,要別人投資起來就更加方便了。”
這個性質爲個體經營的養老院,林福久準備把它建成東北規模最大、園林式風格的“林家莊園”。法庭上,林福久稱建這處養老院是爲了“尊老、敬老、愛老”,爲國家和社會做貢獻。但是細看養老院的建設,裏面花窖、養魚池、游泳池、單體別墅、主樓客房,休閒娛樂設施一應俱全,儼然成了一處足以給林福久帶來盈利的休閒山莊。
法庭上,說起向別人索賄、受賄轉而投資養老院的這部分錢,林福久稱是在爲別人做善事,爲別人搞投資。“府福養老院是一個慈善性質的民政福利組織,讓老闆們投資這裏其實就是用他們的錢來做好事,而且他們的這些投資,養老院開張之後我會按錢數的多少,分給他們養老院的股份,他們都會成爲股東。”林福久對法官說。
“既然是在幫別人做投資,那你有沒有徵得他們的同意?”法官問。
“這個……確實沒有,但是我爲他們留了股份,等到養老院開張那天,會將股份歸還給他們。我想給他們一個意外的驚喜!”林福久答。
“那麼都有誰投資?你有沒有記錄?”法官問。
“有的,我把贊助人的名字記在一個小本子上……但是後來不知怎的弄丟了本子,現在記不清了。”林福久回答。
旁聽席傳來一陣輕微的嘲笑聲。
公訴人:判斷犯罪要透過現象看本質
爲了做好這名備受關注的“第一大款警察”的審判工作,鞍山市政法各部門做了充分準備。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派出以刑事審判庭長秦政爲首的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出以公訴二處副處長熊再峯爲首的3名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在被告人林福久的兩名辯護律師中,遼寧省天元律師事務所的陳慶陽律師曾獲得“全國十佳律師”提名,在當地頗有名氣,另外還有一名女律師專門負責對林福久重婚罪的辯護。鞍山市出席旁聽的一名政法幹部說,像這樣的強大陣容自他工作5年來還是第一次見過。
在法庭辯論中,主訴檢察官熊再峯認爲,根據林福久執法者的特殊身份,多次犯罪的惡劣情節以及對社會造成的巨大不良影響,提請法庭依法從重判處。對於重婚罪,辯護人認爲,林福久在與情人常某長期同居並生有一子的過程中,兩人的身份只向雙方的部分親屬公開,且因林福久一直瞞着其妻子,與常某的關係未對夫妻關係造成破壞,因此重婚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大,提請法庭從輕處理。
對於林福久的多項索賄、受賄事實,辯護人陳慶陽律師認爲,索賄行爲應當是積極主動的行爲方式,起訴書所述的幾項事實中,被索者只是在得到林福久的暗示之後,就以“我以爲,我覺得林福久是向我要錢”作爲理由,給了林福久錢,這些不應當視爲林福久的積極索賄。
另外,在受賄犯罪還是交換、買賣關係問題上,陳慶陽認爲,起訴書衆多項指控涉及的錢物都是林福久用其他物品與對方交換所得,即使是不公平交換或者不公平買賣,也不應當視爲受賄。以“賣花案”爲例,1997年7月,林福久找到鞍山市建築工程開發公司總經理曲繼成,稱鞍鋼有個老幹部賣花賠了,“你幫他買點花吧!”爲此曲繼成花了18萬元,拉回去了4盆貴妃竹和4盆榕樹。這只是一個不公平的買賣關係,因爲買花過程中買主付了款,就應當主張權利,他拉走了8盆花之後,在沒有人阻止他繼續拉花的情況下,曲繼成主動放棄了自己的權利,過錯不在賣方,更不應當認爲是索賄、受賄。以“借房案”爲例,林福久借用他人房屋長期佔用,不予歸還,但是說到底這仍是借用關係,“有借無還也不應當是索要。”另外很多換房、低價購買水泥、混凝土的事實也不應當視爲犯罪,陳慶陽說。
陳慶陽的辯論一度佔據了上風,被告席上林福久緊張的表情也曾變得輕鬆起來,他一邊不住地點頭,一邊回過頭來看看公訴人和法官。
但是公訴人的反駁馬上讓林福久的臉上重新佈滿了陰鬱。檢察官熊再峯說,對於每一個事件,我們要結合事情的背景,當事人的身份和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來綜合分析,而不能僅就事件本身做出判斷,“沒有無緣無故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同樣以“賣花案”爲例,林福久所指的老幹部是花窖的看管員,花窖其實就是林福久自己的,當時鞍山市建築工程開發公司涉嫌偷稅,按照正常情況可能最高被罰款500萬元,在這種情況之下林福久主動提出賣花。而曲繼成花18萬元購買的8盆花總價值不到2000元,怎能以“買賣關係”論?
熊再峯指出,在林福久的多數索賄、受賄事實中,都存在交換、買賣等情節,但是看待問題不能只停留在事情的表面,要透過現象尋找本質。就林福久的受賄事實來說,正因爲林具有特殊身份,事件具有特殊原因和背景,這些財物已經不再是出於正常的關係、感情、感謝等原因,這個“不正常”的背後,就是職務犯罪。如今貪污、受賄犯罪形式多樣,犯罪手段不斷翻新,不再像以前那樣直來直去,而要找出很多幌子加以掩飾,“如果以原來的觀點來看待職務犯罪,那麼世界上恐怕也就沒有受賄這項罪名了。”
對於林福久案所帶來的教訓和啓示,檢察員熊再峯在公訴詞中說:“林福久作爲一名擔負着執法職責的人民警察,本該以打擊違法犯罪爲己任,以維護法律權威爲職責,但是他卻把神聖的法律當作爲個人謀取私利的籌碼,令國徽無顏、金盾失色。林福久案不僅是個人的悲劇,也是警察隊伍的恥辱,他嚴重玷污了人民警察在羣衆中樹立起來的良好形象,也污染了社會風氣。林福久案再次提醒人們,無論是誰,無論做什麼,都必須堅守做人的底線,這個底線就是莊嚴的法律。伸手者必被捉,違法者法必懲!”
2004年4月21日12時,法官宣佈休庭,擇日判決。休庭前法官詢問被告人有沒有最後陳述,此時的林福久聲音已經變得相當低沉,在離開法庭之前,他毫無生氣地說:“我相信法庭根據我的犯罪事實,根據我的所作所爲,能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
36天之後的5月27日,當審判法官用3個多小時宣讀判決書時,“大款警察”林福久在被告席上如坐鍼氈,不停地搖頭,左手也不時地戳着膝蓋和褲腿兒。
“林福久,上述事實和判決你聽清楚了沒有?”
“聽清楚了。”
“判你什麼罪?”
“不是判我死刑嗎?”
“對此判決你服不服?
“不服。”
“你上訴嗎?”
“上訴。”
人們對這個“中國第一大款警察”案將會得到怎樣處理的種種猜測,就此暫時劃上了一個逗號。但它留給人們的思考卻是無限深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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