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對兩宗組織男性向男同性戀者賣淫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劉先志、周德明犯組織賣淫罪,分別被判處5年、6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00元。
據悉,這是廣東省首次對組織同性賣淫案進行判決。判決之後,劉先志表示,他只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不應被判刑。對此,市律協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楊愛斌駁斥說,新刑法中“組織他人賣淫”中的“他人”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所以不僅組織男性向男同性戀者賣淫,而且組織女性向女同性戀者賣淫等情況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開鴨吧公開宣傳提供性服務
劉先志今年42歲,自稱來自四川省彭州市。去年7月間,他與同案人江波(在逃)在沒有辦理任何登記、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海珠北路215號3樓一民居內開設了一家名爲“男之夢”的酒吧,不僅購置了牀鋪、淫穢光碟等用具,還招收了阿猛、阿順六名男青年當“服務員”,爲客人提供包括性服務在內的各種陪侍服務。爲了廣開客源,他對外派發印有裸露男性上身圖樣、寫有“空調、茶座、包房,24小時營業”等字樣的宣傳卡片,在上面留下了自己的聯繫方式。
阿猛指證說,在酒吧工作沒有工資,以小費作收入來源。每次提供陪侍服務,小費最少100元,其中劉先志要收取30元。阿順則指證說,“男之夢”開業幾天來的客人大多是劉先志的朋友,他在劉先志的安排下接待了兩名客人。7月19日~23日,劉先志先後安排阿猛等人向五名男同性戀者提供性服務,抽取小費100多元。7月24日,公安人員根據羣衆舉報,直搗“男之夢”,將劉先志及一干男服務員抓獲。
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判決,劉先志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00元。
誘騙控制多名青年接客牟利
周德明則出生在廣州,大專文化,今年42歲。去年6月,他通過中介公司承租了海珠中路福地巷56號402房,然後容留了多名男青年從事性交易。其中的一名男青年阿超指證說,周德明向他們規定,住在這裏的人不能隨便外出,如要外出得向周德明請假,每週要交住宿費60元,每次賣淫所得300元以內的要上交30~50元的提成。
據瞭解,周德明一邊利用已控制的男青年從事性交易,一邊不斷擴充隊伍,以介紹工作爲名騙來多名男青年,願意留下來的就得接受他的控制。去年9月1日~4日期間,他先後5次安排阿超等人或是去酒店、或是在402房接客,共收取了100多元的提成費。9月5日凌晨,公安人員經偵查後直撲402房,抓獲包括周德明在內的涉案人員18人。
1996年9月,周德明曾因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2001年8月刑滿釋放。依據相關法律,周德明是累犯,應從重處罰。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判決,周德明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0元。
合議庭多次討論才下判決
負責審理周德明案的越秀區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李劍濤說,判決這兩宗組織男性向男同性戀者賣淫案在廣東司法實踐中還沒有先例,在全國範圍內也很罕見,“正因爲如此,合議庭經過多次討論才下判決。”
李劍濤表示,根據公安部2001年的有關規定,不特定的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爲媒介,發生不正當性行爲,就應該當作賣淫嫖娼來依法處理。儘管這條規定不能作爲定案依據,但它符合我國《刑法》的立法原意,“所以,男性向男同性戀者提供性服務也是賣淫”。
刑法中“他人”包括男性
據瞭解,我國法律目前尚沒有專門針對此類型犯罪的條款,對向男同性戀者賣淫是否構成犯罪,也存在一定的爭議。昨天,兩宗案件一審宣判之後,兩名被告表示要上訴。
市律協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楊愛斌指出,組織同性向同性賣淫是否構成犯罪可以通過兩個層面來分析:第一,其行爲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這種行爲不僅違背了基本的人倫道德,還危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從某種意義上講,它比組織女性向男性賣淫危害更大”;第二,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1997年修訂的新刑法第359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其中的‘他人’沒有明確限於女性,所以組織男性賣淫也應該在刑法的涵蓋範圍之內。對比舊刑法曾有‘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新刑法中則取消了‘女性’這一特定限制,將罪名改爲‘引誘、容留賣淫罪’。”
新聞鏈接
南京同性賣淫案曾驚動全國人大
2003年8月17日,南京市警方接到舉報,在一家名叫“正麒麟”的演藝中心有人從事同性賣淫。2003年9月,南京秦淮警方將李寧等人刑事拘留,同時,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捕李寧等人。然而,檢察機關最後認定李寧等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等罪名,並將其釋放。
此案驚動全國人大。有關方面認爲組織男青年向同性賣淫,應比照組織賣淫罪定罪量刑。最後,被告被判有期徒刑8年,罰金人民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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