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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昨天從市有關部門獲悉,爲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徵繳,確保社會保險金的支付,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天津市社會保險費徵繳若干規定》並從即日起施行。《規定》指出,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對於繳費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規的行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並向社會進行公示。
社會保險徵繳實行屬地化管理按《規定》要求,各用人單位要按坐落地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參加社會保險。已經在市開發區、保稅區和市高新區參保,但坐落地不在以上三區的企業,不再調整。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女職工生育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繳範圍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新成立單位30日內必須辦理社險登記新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其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併以及其他重大問題時,應當於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單位在辦理註銷手續時,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和罰款。
不按規定繳費加收滯納金繳費單位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准其繳費申報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女職工生育保險費。凡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自其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2004年1月1日以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在補繳所欠費用的同時,要按相應年度規定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欠繳額的利息。
個人繳費窗口要建社險費專用賬戶負責經辦非正規就業人員個人繳費的經辦單位,包括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和個人繳費窗口,應及時準確地記載職工個人繳費的時間和數額,建立社會保險費專用賬戶,並將新收繳的社會保險費和利息收入在30日內上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截留和挪用,以確保基金的安全。
繳費單位生產出問題可申請緩繳繳費單位停產、連續虧損一年以上以及瀕臨破產或經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進入破產程序的,不能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同意,可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緩繳,並提出緩繳期限和補繳計劃。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繳費單位申請緩繳的,應以相應的財產或財產權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財產抵押手續。繳費單位應對其抵押的財產具有獨立處置權;對財產無獨立處置權的繳費單位,可以與對其財產有處置權的第三方共同申請緩繳。符合緩繳條件的繳費單位,應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後,到依法取得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其相應的財產進行評估。評估價格作爲確定緩繳數額的參考。繳費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妥財產抵押手續並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15日內做出批覆,並下達《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在緩繳期內,不徵收滯納金。緩繳期滿,繳費單位仍未按繳費計劃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緩繳方應將抵押財產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並適時變現,所得資金歸入社會保險基金。
截留挪用社會保險費追究刑事責任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及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進行稽覈,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處罰,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應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處理事項的結果及時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非正規就業人員個人繳費的代辦機構有截留挪用社會保險費行爲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取消該單位代收社會保險費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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