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5日上午對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南方都市報原副主編兼總經理喻華峯貪污、行賄一案,以及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原社委會委員、調研員李民英受賄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被告人喻華峯的判決由一審宣判的執行12年有期徒刑改爲8年,被告人李民英的判決由一審宣判的11年有期徒刑改爲6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喻華峯2001年6月與南方都市報8名編委,利用職務便利,以補發年終獎爲名將58萬元進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華峯分得10萬元。另外,2001年初至2002年4月,被告人喻華峯在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報併兼任南方都市報主編期間,爲謀取利益,以感謝被告人李民英對南方都市報開拓廣告業務的支持和發放年終獎爲名,先後2次送給李民英共80萬元。
被告人李民英2000年初至2003年擔任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社委會委員、調研員以及兼任南方都市報主編期間,利用其分管下屬單位南方都市報的職務便利,先後4次收受賄款共97萬元。
在今年3月19日的一審宣判當中,東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喻華峯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其犯罪所得贓款10萬元予以追繳,返還南方都市報。被告人李民英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其違法所得的9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喻華峯和李民英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於今年6月初開庭審理了此案,並於6月15日上午進行二審宣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東山區法院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惟量刑偏重”,故撤銷了一審中的部分判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後認定,被告人喻華峯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犯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李民英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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