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長春身爲原廣東省扶貧經濟開發總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侵吞挪用公款達3千萬
扶貧老總涉嫌侵吞挪用公款3000多萬元,並且還被控濫用職權導致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昨日上午,這起全國特大的侵吞挪用專項資金案在廣州中院開審,原廣東省扶貧經濟開發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長春出庭受審,薛長春全部否認了檢察院的指控。
薛長春,男,50歲,漢族,湖南省桃源縣人,文化程度大學,系廣東省扶貧經濟開發總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從檢察院指控中,記者瞭解到薛長春涉嫌三項罪名。
罪名一截留公款侵吞2700萬元
1998年至2000年8月,薛長春利用擔任廣東省藍天金卡發行中心(下稱藍天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主管該中心全面工作。他利用職務便利,截留、拖欠本應上繳省財政的發行藍天金卡所獲得的資金,指使財務人員將上述資金中的2699.4959萬元人民幣轉移到其本人控制的湖南株洲天元建材電器大市場、廣州鑫瑞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鑫瑞公司)、廣東美嘉華廣告有限公司(下稱美嘉華公司),從而侵吞上述款項。
1997年1月至2000年10月,薛長春利用職務便利,將到湖南省等地的個人消費共291698.15元,爲他人購買的兩部價值19826元的手機,以及使用手機產生的電話費共24410.75元均在藍天金卡中心報銷;同時將美嘉華公司的會議費、廣告費等3筆費用共人民幣7638元在藍天卡中心報銷,這一出一進,薛長春又從中侵吞了343572.9元。
罪名二挪公款356萬到本人公司
1996年6月至2000年7月,薛長春在擔任廣東省扶貧經濟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扶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藍天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期間,利用主管扶貧總公司及藍天卡中心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指使財務人員將扶貧總公司和藍天卡中心的資金人民幣356萬供鑫瑞公司、美嘉華公司使用。
罪名三濫用職權亂做鉅額擔保
1996年10月至2000年8月,薛長春在擔任廣東省扶貧經濟發展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藍天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期間,濫用職權,在公司嚴重虧損的情況下,扶貧總公司於1996年10月爲中山市維高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向中山市阜康信用合作社(下簡稱阜康信用社)借款人民幣300萬元提供擔保,又於1997年6月爲中山市金悅工貿有限公司向阜康信用社借款人民幣450萬元提供擔保。這兩項盲目的擔保後來給扶貧總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2000年7月,扶貧總公司被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對上述擔保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年11月,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了扶貧總公司和藍天卡中心的財產。
受審時竟滿面春風出庭像是主持會議
昨日庭審時,當被法警帶進法庭時,薛長春竟一點都不像個犯罪嫌疑人,滿面春風又笑容可掬地與親朋好友打招呼,而在接受法庭訊問時,更像是以往主持會議時一樣,清晰響亮地回答每個問題。在回答檢察官的詢問時,薛長春總是滔滔不絕,說一些與案件無多大關係的話,以至檢察官和法官多次提醒他要問啥答啥,不要答非所問。
當庭否認全部指控
“誣告!全部都不是事實”,在開庭剛聽完檢察官的指控,薛長春就大聲表白了自己的態度,全面否認了公訴機關的指控。然而,其辯護律師爲其所作的辯護卻並不完全是無罪辯護。
關於檢察機關指控的貪污2699萬,辯護律師認爲其中有2200萬是用於扶貧總公司購買湖南株洲的商鋪,商鋪的產權一直都屬於扶貧總公司,不是屬於薛長春個人,因此,不能認定其貪污。至於另外400萬,從賬面上看是轉到了鑫瑞公司、美嘉華公司,因此是屬於挪用公款,不是貪污;
針對公訴機關提出的薛長春將34萬餘的私人費用和廣告費用報銷,其辯護人認爲,這34多萬費用是薛長春3年間在長沙和株洲的差旅費,有差旅發票爲證。
最後一點,辯護人認爲關於濫用職權的指控法律依據不足。因爲構成該罪名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薛長春當時的職務是國有企業的老總,只是國家工作人員,並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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